1.创新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不含顾问),2018年1月1日后来宁波工作或尚未在宁波工作。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5年1月1日后出生),拥有3年以上相关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带头人及成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此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3年以上,成员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带头人和成员引进后应全职在宁波工作,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入选后,如若不能按要求到位视作自动放弃。 3.创新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国内研究领域技术空白,能较大程度推动相关产业领域技术创新。 4.创新团队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给予团队必要的科研资金和设备,能提供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1、创新人才(团队)须与在甬相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工作。 2、创新人才和团队落户时,需创新人才和团队(含团队带头人和成员)须全职在宁波工作。
一、申报对象 在市直企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机电制造、信息技术、石化工程、轻纺工程、材料工程、能源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且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宁波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职称自主评审(评聘)单位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2号)规定,已设置工程技术人员中评委的区县(市)和管委会,由当地中评委负责本地区相关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具有工业工程类学历学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三)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士登记细则(试行)》(甬经信组〔2018〕24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未达到要求的,申报时间作相应延长。 2020年度职称申报时,要求2020年继续教育学时需满足结构比例和数量要求,且2018年至2020年继续教育累计满270学时。继续教育学时信息以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系统信息为准。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纳入评审考核体系。 (四)其他要求 1.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竟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审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关于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有关规定执行。
1.创业人才一般应在国(境)外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此前一般应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境)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创业人才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属于填补宁波研究领域技术空白,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 3.创业人才(自然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创业人才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创业人才应在2015年1月1日后来宁波工作(服务),且在2020年3月15日前在宁波创办企业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评选对象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在国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来甬工作创业、为甬服务2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独资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和资金等方面走在全市留学人员企业前列,企业管理科学,效益显著者。 2.具有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推进和实现产业化,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效益上贡献突出者。 3.在科研、教育、农业、文化、卫生、金融等各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业内普遍公认,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重点推荐40周岁以下且近5年在宁波创新创业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留学人才。已获得市级以上同类表彰奖励的留学人才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浙江省“千人计划”专家;“甬城英才”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优秀教师;浙江省功勋教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 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通过综合考评的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省级重点创新团队、省领军型创新企业团队带头人;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文化部优秀专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茅盾文学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3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浙江省名中医;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浙江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奥运冠军或直接带训教练、体育项目国家队教练 管理资产超过2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为在人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要求从事人才、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3年以上。曾获得过以上奖项的单位和个人,获奖以来在人才工作中又取得特别突出成效的,可再次参评。在高端紧缺人才引荐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机构负责人也可参评。对全市专家服务管理等人才生态创建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重点推荐。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人社系统相关人才工作单位和个人不参评。 参评先进单位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在人才引进推荐工作中业绩显著,所服务的人才和企事业单位满意度高,各项指标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其他参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单位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工作纳入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创优人才发展环境,积极搭建人才干事创业平台,人才工作组织领导有力,人才投入力度大。 2.管理规范。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制度体系完善。重视引才、育才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在创新投入、人才培养、发展平台、服务保障等方面提供持续的支持和保障,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3.成效显著。集聚培养一支整体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人才作用充分发挥,人才科技贡献率高,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评先进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业务能力过硬。认真贯彻执行人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人才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2.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强。人才工作中积极创新,不断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和工作生活环境;尊重关爱人才,积极为人才排忧解难,人才服务水平高,人才满意度高。 3.服务人才业绩显著。在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组织文化建设、人才合法权益保护、人才作用发挥、高端紧缺人才引进等方面业绩突出,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诺贝尔奖获得者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中国两院院士; 中国两院院士;相当于中国两院院士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家院士(专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一、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是指对在宁波市范围内具有绝技绝活,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达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水平的技能劳动者,经评审予以相应职业资格的直接认定。 实施直接认定的职业(包含工种,下称“职业”),应为我市人社部门可以实施的实操技能型职业,不包括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本职业相关的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须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2.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相关项目入选浙江省队队员; 3.获“市技术能手”“市首席工人”称号且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 4.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一等奖人员。 (二)申请直接认定为技师(二级)职业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本职业相关的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须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2.与本职业相关的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的项目、或两项市以上三等奖的项目、或两项以上国家专利的主要完成者; 3.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相关项目入选国家集训队队员; 4.被认定为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优秀技能人才”; 5.从事相关职业且获“港城工匠”“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人员,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6.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一等奖人员。
1、创业人才须已在宁波创办企业。 2、创业人才落户时,需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办人、第一大股东(含技术入股)、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中创业人才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创业人才须承诺创办的企业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搬离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