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为通过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且在建设和管理期内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层次专家工作站等。 2.项目负责人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从事基础与应用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且应为《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A、B、C 类人才中的科技创新人才。 3.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2—3 年,须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预算申请资金最高为 50 万元,申报单位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资金的比例不低于 1:1。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2.上一年度申报单位没有开展研究与开发(R&D)活动的; 3.近两年内承担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省、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在研的;有到期未验收的省、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的;因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已承担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终止的;拒不配合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项目已通过不同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一)申报范围 1.中心委托存档单位中,与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2.人事档案在我中心委托存档,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符合任一上述情形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 (二)申报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职称评审系列、层级需达到的基本学历、资历条件要求。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202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申报人员需提交2019-2020年两个年度公需科目和2020年专业科目学习合格证明材料;2020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人员,需提交2020年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合格证明材料。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或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市(厅)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国家、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 SCI、EI、SSCI 等收录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部)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 SCI、EI、SSCI 等收录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1.申报主体为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总部在烟重点企业的海内外研发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也可申报。属于蓝色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企业,只能申报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除创业人才外,暂不接受外商独资、控股企业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2.申报人选应符合烟发〔2015〕12号文件所列标准条件,同时,创新人才须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来烟工作,创业人才须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烟依法注册创办企业。 3.每个单位创新人选一般不超过2名,每个创业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人选。人选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曾入选“双百计划”的人才不得申报。
1.申报主体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须通过联合企业的方式申报。企业创新类暂不接受外商独资、控股企业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2.申报团队须从烟台市外引进。创新团队领军人才须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来烟台工作,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依托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项目前期手续完备;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在申报企业工作时间每年累计达到9个月以上,紧缺急需的领军人才可放宽到3个月。创业团队领军人才须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烟台依法注册创办企业,领军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5%。团队核心成员至少1名(含)从烟台市外引进,申报项目近两年来未获得过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3.同一团队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已入选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的,不得申报市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
围绕培养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培育提升科技领军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支持优秀的科技领军人才承担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本年度支持20名左右的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其中青年人才(1979年6月30日后出生)比例不低于50%。 1.支持重点 服务全市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战略,聚焦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化工与新材料、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与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等领域核心关键技术,重点支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关键技术的高端人才。项目完成后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创新发展,具有突出的领军意义。 2.申报要求 (1)项目以人才所在单位为申报主体。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必须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项目预算申请资金为10万元或者20万元,对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完成后意义和作用特别突出的项目可申请资金50万元,个别特别重大的项目可申请资金100万元。项目申报时,在项目名称后括号注明“科技领军人才”。 (2)领军人才为本市常住人口,与申报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全职在烟工作的高端人才;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其学术、技术或管理水平国内外领先,能够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对我市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1964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领军人才为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负责人,近年来主持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拥有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1项以上。 (4)已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双百人才”等人才计划的人员,不得申报。
1.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具有高端船舶、高端海工装备及其配套产品设计能力。 3.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成立满1年。
1.申报主体是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青岛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为申报主体在青岛市首次投资建设项目, 取得了发展改革等部门出具的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申报时已竣工投产并实现产品销售; 3.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 万元 (含1000万元,具体以项目竣工投产专项审计报告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生产厂房、设备等投 资金额。设备投资包括生产设备 (不含生产软件)、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且单台设备投资额不低于 1万元,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4.申报项目投资方向符合 《青岛市智能家电关键零部 件投资导向目录》或 《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关键零部件投资导向目录》。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金融领域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前沿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的法人机构,提供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资顾问等技术服务,且此类服务收入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所称“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是指经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机构和项目;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区(市)财政直接拨款。 (二)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应在青岛,应承诺10年内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青岛市,如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对给青岛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金融领域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前沿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的法人机构,提供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资顾问等技术服务,且此类服务收入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所称“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是指经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机构和项目;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区(市)财政直接拨款。 (二)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应在青岛,应承诺10年内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青岛市,如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对给青岛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