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专项补助-壮大资本市场项目

来源: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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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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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金融领域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前沿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的法人机构,提供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资顾问等技术服务,且此类服务收入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所称“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是指经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机构和项目;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区(市)财政直接拨款。 (二)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应在青岛,应承诺10年内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青岛市,如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对给青岛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扶持标准
(一)对拟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的,根据募集资金汇回市内的金额,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鼓励区(市)出台更大力度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企业,实现境内主板市场转板的,参照上市补助给予累计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区(市)对“四上”企业改制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我市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相关政策措施给予补助。 (五)促进资本市场壮大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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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72217/n24673564/n24676498/210531102421822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