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专项补助-发展金融科技项目

来源: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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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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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金融领域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前沿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的法人机构,提供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资顾问等技术服务,且此类服务收入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所称“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是指经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机构和项目;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区(市)财政直接拨款。 (二)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应在青岛,应承诺10年内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青岛市,如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对给青岛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扶持标准
(一)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在青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助。 (二)对金融机构总部在青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符合前款(一)(二)(三)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自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由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五)促进金融科技发展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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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72217/n24673564/n24676498/210531102421822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