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总部的专营机构、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含迁入、升格)。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资信评估(评级)公司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省政府审批设立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五)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领域运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通过重塑、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与机构组织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创新型企业。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总部的专营机构、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含迁入、升格)。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资信评估(评级)公司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省政府审批设立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五)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领域运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通过重塑、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与机构组织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创新型企业。
一、奖励方向 类总部企业、跨境投融资平台 二、奖励对象 (一)类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的部分条件,但数量指标尚未到达上述标准的企业法人。 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园区税收留存不低于500万元。 (二)跨境投融资平台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境内外项目公司的股权,承担集团总部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或作为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财务公司,集中各项财务与资金管理功能的企业法人。 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园区税收留存不低于500万元。
1、申报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三亚市; 2、企业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三亚市; 2、企业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 二、项目条件 1、此处所指金融机构为持牌金融机构,具体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公司。 2、金融科技公司奖励满足以下三项之一:①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子公司;②大型产业集团下设金融板块公司;③公司与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落户三亚。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新落户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三亚市设立或迁入三亚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现有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一)申请单位应为三亚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社会信用良好、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社团组织或事业单位。 (二)同一会展项目只能由项目相关组织单位(包括会展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以及引进方)书面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自然人)。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引资机构(2个或2个机构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机构来办理备案手续),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如同一项目由多个机构共同协助落户三亚市的,需由被引入项目方在提供的确认书中确定唯一一个机构作为奖励对象。若已备案的招商引资机构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无实质性促成作用,经上报三亚市投资促进局成立的奖励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奖励考核工作组”)审核后可取消奖励资格。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招商引资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未持有、变相持有或让其他自然人、组织代持该项目或项目投资方的股份。 (二)符合三亚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且非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 (三)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 (四)在三亚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三亚市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已形成实收资本、纳税或固定资产,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服务,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三亚市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三亚市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个会计年度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3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3人;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综合得分为50分以上(含50分)的企业。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