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机构奖励

来源: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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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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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化工产业,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科研单位,公共服务,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其他,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科技中介,传统实业,电子竞技产业,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业,采矿业,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自然人)。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引资机构(2个或2个机构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机构来办理备案手续),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如同一项目由多个机构共同协助落户三亚市的,需由被引入项目方在提供的确认书中确定唯一一个机构作为奖励对象。若已备案的招商引资机构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无实质性促成作用,经上报三亚市投资促进局成立的奖励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奖励考核工作组”)审核后可取消奖励资格。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招商引资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未持有、变相持有或让其他自然人、组织代持该项目或项目投资方的股份。 (二)符合三亚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且非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 (三)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 (四)在三亚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三亚市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已形成实收资本、纳税或固定资产,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扶持标准
(一)项目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三次给予奖励: 1.项目取得用地(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10万元招商奖励; 2.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且正常纳税,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 3.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后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下同)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二)项目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项目(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就业参保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万元招商奖励。 2.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实现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 (三)招商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 (四)在本办法实施后,招商引资项目在三亚注册新公司,如在三亚实际参与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且新公司的主要投资方(控股股东,下同)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并实现合作协议(或承诺)约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同一家项目企业,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给予奖励。 (五)同一招商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申请时间范围为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3年内。招商引资奖励金额加上该项目得到的相关奖励、补贴不得超过当年度该项目对三亚市的地方财力贡献。
申报材料
(一)备案材料 1.项目投资者出具《投资引荐委托书》; 2.招商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申报材料 1.《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申报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合作协议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进账单、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6.被引入企业(项目)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 7.招商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信用承诺函; 10.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和招商引资机构引进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等类型企业,需提供以申报时《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等机构发布榜单为准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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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sanya.gov.cn/sanyasite/szfwjxx/202012/d45125e566b943298f17926de44598b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