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人员或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 二、项目条件 持证专利代理师在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服务2年以上,申报时应处于在职状态。
申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才技能晋升和学历提升补助的,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8月29日后获得相应技能晋升和学历提升,并且晋升时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取得有关技能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时间为准); (2)在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 (3)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 (4)在我市缴交社保满一年以上。 已享受清发〔201227号文件规定相关资助的在职提高学历(博士学位)层次人员,不重复进行资助;凭晋升的职称获认定为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按就高原则资助。
(1)在2018年8月29日后进入我市企业(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未享受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和过渡性公寓; (3)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缴纳连续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4)申报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位于清远市的住房或购房记录。
申报人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在清远市农业农村基层一线从事生产经营、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5年以上的农业农村从业者。年龄在25岁以上,为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出积极贡献,并符合以下相应条件之一: ①社会服务型人才 在清远市基层一线服务,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产业调整、农村综合改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奖励的,在职期间,所在服务地区有正面新闻报道的优先推荐。 有经营性收入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人员不能申报此类型。 ②专业技能型人才 在农业农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服务。具有专利证书、论文、著作、农业技术推广奖或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的;专利授权应用或技术推广取得的经济效益好;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做出突出贡献的。 ③生产经营型人才 在清远注册成立公司或合作社且生产或经营场所在清远的。务实创业,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的产业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组织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带头作用显著;企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带动效益好;企业影响力大,热心公益事业及扶贫事业。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1.2020年后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 2.申报的导游人员不属于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申报的导游人员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1)我市在岗在编并已录入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信息系统的农技推广人员; (2)在本市农业农村系统工作满三年以上; (3)2018年8月29日后取得大专以上进修学历毕业证。
(1)符合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学位; (3)2018年8月29日后进入我市北部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与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 (4)在我市北部县(市)有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5)申请人从进入当地企事业单位工作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北部县(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7年4月28日后进入本市企业(含经营性社会组织,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缴纳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是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正、副高职称的需具有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人社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报市人社局认定;高级技能人才是指高级技师,须具有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从进入我市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自我提升,对晋升为高级技师或取得博士学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对在北部地区工作,晋升为副高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分别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对本市院校或企业新招用的高技能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高级工、技师分别一次性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