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
1.申报主体 有关招商机构。 2.申报条件 (1)第一项支持内容要求: ①县(市、区)招商机构举办2场以上专场招商对接活动,与境外客商达成5个以上合同或意向项目(省级脱贫县举办1场以上专场招商对接活动,与境外客商达成2个以上合同或意向项目); ②2020年实际到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省级脱贫县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2020年实际到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的县(区)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 (2)第二项支持内容要求: ①制造业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以及2018-2020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的世界500强、上榜台湾中华征信所混合排名前100的台湾百大企业项目,省“五个一批”外资项目不低于1000万美元); ②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③外方到资金额达其认缴注册资本的10%; ④项目登记注册和外方到资时间均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⑤往年已获支持项目继续到资的不重复享受; (3)第三项支持内容要求:各设区市(实验区)或县(市、区)招商部门和省商务厅联合开展境外招商活动; (4)第四项支持内容要求:梳理形成产业链总结报告,并推动一个及以上相关产业链的外资项目落地。
1.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条件 (1)新设(含增资)是指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新设立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全部到资后增资的; (2)房地产业主要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金融领域主要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 (3)外方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累计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300万美元,23个省级脱贫县250万美元)及以上; (4)不支持使用股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
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以申报时间确定,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除外); (二)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四)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项目申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提供明确的绩效目标。
(一)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类)、福建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 (二)引进项目应为2018年及以后签约的项目; (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新引进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亿元及以上); (四)引进项目已落地开工,且纳入全省经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五)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
(一)申报单位为具备创新战略研究基础和条件的高等院校、省属事业单位、中央在闽事业单位、各地市科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含各类省级科技计划联合项目)。 (二)自主选题和定向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对申请的项目已有相关的研究基础,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 产业专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开展及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有相关的研究基础和稳定的科研团队为项目研究提供支撑。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同期主持和申请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含各类省级科技计划联合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包括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专题项目,原科技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区域发展项目、高校产学合作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星火项目、引导性项目、软科学项目、创新战略研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STS项目及中央引导地方项目)。 (三)为避免一题多报和重复立项,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申请同年度中央各部委、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级社科类项目的负责人以及课题组成员不能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申请省创新战略研究项目。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四)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产业专题项目不接受以合作形式申报。 四、研究期限及结题要求 (一)研究期限 1.自主选题项目研究时间不超过1年6个月,研究起始时间暂定为2023年1月1日,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4年6月30日。 2.产业专题项目和定向项目研究时间不超过1年,研究起始时间暂定为2023年1月1日,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二)结题要求 1.自主选题项目:提供1篇研究报告(科技报告)和1篇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项目立项后其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以及申报各类奖项时,须只标注“福建省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资助”字样,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作为验收结题材料。 2.产业专题项目:须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提供不少于1篇的决策咨询简报(包括对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等动态跟踪、分析),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入选省委政策研究室《政研专报》《调研文稿》;(2)入选省委改革办《福建改革财经情况》;(3)形成呈报件被省科技厅采用并报送省委省政府。 研究成果投稿时须标注“福建省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资助”字样,正式刊发并提供原件。 3.定向项目主要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科技报告),结题时应提供成果应用证明。
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厦门市企事业单位可申报的部分项目,按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项目经费由厦门市科技局安排,项目后续管理由厦门市科技局负责。 (二)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合作单位经费预算)。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四)企业作为牵头申报单位的,申报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星火项目、对外合作项目、引导性项目、STS项目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项目等8类项目时,只能申请其中1个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可以放宽到65周岁。 (六)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或企业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请其中1个项目(后立项后补助项目除外)。 (七)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八)区域发展项目、对外合作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星火项目等4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方式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验收之后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投入情况给予项目补助。 (九)各类项目申报具体要求详见《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附件中的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内容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范围;项目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体现项目创新性,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技术研发项目申报。 (十)在项目完成或评估时,应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网上提交科技报告。 (十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十二)推荐部门在推荐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星火项目、对外合作、引导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校产学合作项目、创新战略研究项目、STS计划配套项目等9类限额推荐项目时,应公开征集、逐级遴选、认真核实、择优推荐,不得内部指定、简单分配。各级主管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申报的项目不予以推荐或审核通过。 (十三)对因未按本通知要求申报,或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申报条件和要求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1.晋级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的企业,给予2023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后补助支持(往年已因晋级全国赛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支持,获本届全国赛一二三等奖除外)。 2.申报项目的名称和主要内容应与大赛参赛项目一致。该项目若已获得省创新资金立项支持的(含相同及基本相同),不能再申报。 3.企业如放弃参加全国赛,将被取消立项资格。
项目申报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毕业证书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二)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 (三)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已获得往年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的不再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和资助资格。
申报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国(境)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五)企业注册时间不早于2019年1月1日; (六)申报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七)申报人现已全职回国,在海外无工作。 本计划优先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生物育种、空天科技等前沿领域的创业企业,并对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创业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已获得其他国家级人才项目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不纳入本计划资助范围。本计划往年入选人员不再重复支持。申报人不得在多个地区同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