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发展资金(利用外资项目)-企业到资奖励

来源: 福建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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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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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贸易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条件 (1)新设(含增资)是指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新设立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全部到资后增资的; (2)房地产业主要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金融领域主要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 (3)外方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累计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300万美元,23个省级脱贫县250万美元)及以上; (4)不支持使用股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
扶持标准
1、对新设(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领域)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300万美元)及以上,按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并购、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以及投资国家新开放的新能源汽车制造、高技术船舶、飞机等制造业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代理、城市供排水网、增值电信等服务业领域,以及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学制类职业教育、中药饮片技术应用等领域,按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2021年企业到资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1中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其中,以现汇出资需附FDI入账登记表和出资证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需附公司新章程、股东会决议、增资上一年度及增资后财务报表,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需附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增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另行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 (5)外资并购须另行提供外资并购协议书,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须另行提供境外上市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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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2021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swt.fujian.gov.cn/xxgk/czzj/zdxm/202107/t20210709_56443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