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并购,下同)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下同),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 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制造业招商,尤其是“四基”产业链招商,成功引进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符合“3511”产业投资导向的非财政性制造业直接投资,并在国内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产业平台等(不含政府部门、财政拨款设立招商机构和自然人)。 招商中介机构确认: 对以市场化方式新引进产业投资项目,并在项目介绍、推荐、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方和项目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奖励申报条件: 招商项目奖励分为产业投资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类中的工业软件、工业设计、研发机构(含创新中心)、“制造业+互联网”重大平台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服务业类”)。 (一)申报产业投资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新引进注册的于2017年起开工建设并发生实际投资。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含),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等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含)。 3.项目已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二)申报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2017年起新引进注册登记。 2.单个项目累计实际投入(设备、仪器、软件和人才引进投入,下同)在500万元以上(含)。
一、申报对象 新一轮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是指新引进并落户宁波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获得风险投资创业创新项目、市外创业回归(甬商回归)项目等四类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新一轮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要求是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宁波完成登记注册后正常运行且于2019年10月、11月、12月连续三个月带动就业达5人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其中: 1.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是指在地级市(含)以上人民政府、省级(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总决赛中获得奖项(包含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奖项)的项目,或入围国家部(委)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总决赛(包含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同等级奖项)的项目。上述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若是以个人或创业团队形式参赛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参赛个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上;二是参赛个人或创业团队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如参赛团队部分成员参与该项目,需要有其他团队成员的授权;如团队成员均参与,团队成员所属股份可累加)。 2.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是指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以及符合《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业创新项目。上述高层次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上;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3.获得风险投资类项目是指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5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的创业创新项目。 4.市外创业回归(甬商回归)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宁波市户籍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市外创业回归宁波并落地的创业创新项目。 (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带动就业人员的认定以企业名下连续缴纳(补交视为非连续)社会保险人员为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以其他代理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计入带动就业人员数量。自本通知发布后,申报项目企业法人变更或股权变更均视为不符合要求。 (四)新一轮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均为宁波市外引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宁波市户籍人员到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2.宁波市户籍在外地就业人员回宁波创业创新项目(在外地就业是指在2017年1月1日后宁波大市外缴纳社会保险达到1年及以上); 3.非宁波市户籍在宁波就学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4.宁波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回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1、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且按照统计部门、经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2、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软件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2020年10、11、12月三个月在甬缴纳社保的在职员工数均达到10人(含)以上。
对新引进我市行政区域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或实到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增资、并购,下同)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给予补贴。
在本地注册并纳税的金融机构。
一、引进对象与重点 围绕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内外择优支持符合宁波产业发展方向,有望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业团队。重点引进“246”现代产业领域项目,主要包括:绿色石化、汽车等2个万亿级产业;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软件与新兴服务等4个五千亿级产业;关键基础件(元器件)、智能家电、时尚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文化用品、节能环保等6个千亿级产业领域的团队。 二、申报条件 申报“3315资本引才计划”的高端创业团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1日后出生),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70年1月1日后出生),拥有3年以上相关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带头人和成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公认度,成员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团队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团队应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是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项目较为成熟,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4.团队(含带头人及成员)近3年内来宁波且在宁波创办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同时民间资本(除宁波市各级政府性出资部分和团队自有资金出资外)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含资本公积)。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 5.团队创办的企业主要在宁波开展经营活动,并承诺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搬离宁波。
征集方向(一)重大改革。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共同富裕示范区重大改革和数字化改革一体融合,以数字经济系统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为重点,征集一批重大改革创新成果。(二)重大事件。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围绕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征集一批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引导作用、示范作用和推动作用的重大事件。(三)重大技术及产品。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网络通信、集成电路、量子信息、柔性电子、元宇宙等领域,征集一批自主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好的数字经济重大技术及产品。(四)重大应用。围绕数字治理、数字社会、数字普惠、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拓展新场景,征集一批应用效果明显、社会价值突出、可复制推广的重大应用成果。申报条件(一)申报成果。重大改革案例要突出推动大突破实现大牵引,具有高辨识度和影响力;重大事件案例具有正面影响力,对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进程具有重要引导和推动作用;重大技术及产品案例具有技术先进性、自主创新性、安全可靠性,能够打破国外垄断,实现国产化替代,具有较强推广价值和商业应用前景;重大应用案例具有创新性,示范推广价值大。(二)相关要求。申报成果具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单位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自愿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
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宁波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申报软件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序、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或具有较强发展潜力;4.具有良好的研发技术基础和人才支撑。(二)申报的软件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产品类别属于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详见附件1);2.该项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2020年6月30日以来获得软件著作权,且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3.该项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4.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有CNAS和CMA资质认证的省级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5.该项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6.该项软件产品系列版本未入选之前年度市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优先认定:1.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系统的软件产品;2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3.该项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有关标准制定。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二)享受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2.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