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

来源: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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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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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科技中介
申报条件
奖励对象: 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制造业招商,尤其是“四基”产业链招商,成功引进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符合“3511”产业投资导向的非财政性制造业直接投资,并在国内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产业平台等(不含政府部门、财政拨款设立招商机构和自然人)。 招商中介机构确认: 对以市场化方式新引进产业投资项目,并在项目介绍、推荐、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方和项目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奖励申报条件: 招商项目奖励分为产业投资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类中的工业软件、工业设计、研发机构(含创新中心)、“制造业+互联网”重大平台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服务业类”)。 (一)申报产业投资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新引进注册的于2017年起开工建设并发生实际投资。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含),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等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含)。 3.项目已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二)申报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2017年起新引进注册登记。 2.单个项目累计实际投入(设备、仪器、软件和人才引进投入,下同)在500万元以上(含)。
扶持标准
1.产业投资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属于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等八大细分行业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2.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累计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招商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以及项目简介(含项目建设内容、引进签约经过、当前建设情况等); 2.招商中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 3.招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4.落地项目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投入资金情况; 6.项目落户地政府(部门)对中介机构引进项目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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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www.ningbo.gov.cn/art/2017/10/13/art_1229095998_950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