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自清府办〔2020〕35号文实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迁入我市,在我市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2、经市政府核准认定的清远市总部企业。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内资重大项目奖励)

在清远市内已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符合奖励规定条件的企业。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商务局

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力量奖励

对在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力量一次性奖励。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引进创新团队奖励

对引进或获得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团队,给予支持。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端人才引进支持

对引进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

1.在清远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发展重点(即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或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19〕623号)中明确的在上述现有财政扶持政策明确的发展重点行业之外,项目应符合各地将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也可申报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3.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已完成固定投资额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 备注: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资助

对引进的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给予资助。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一)个人借款人条件: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在清远市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清远市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小微企业贷款人条件: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障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 至 2022-12-31

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规定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初创企业”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2.在市税务局(含高新区分局和清城区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3.在市社保局(含直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贴的“初创企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 至 2022-12-31

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租金补贴)

规定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初创企业”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2.在市税务局(含高新区分局和清城区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3.在市社保局(含直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贴的“初创企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区域: 广东清远市 来源: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 至 202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