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租金补贴)

来源: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2022/12/31
已截止
发文时间:
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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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化工产业,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军工业,贸易,其他,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规定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初创企业”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2.在市税务局(含高新区分局和清城区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3.在市社保局(含直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贴的“初创企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扶持标准
对符合《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文件规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租金补贴,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进行1:1二次配套补助。2018年1月1日之后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上述补贴的,可以享受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1:1二次配套补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申报材料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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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srlzyhshbz/zcfg/gfxwj/content/post_299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