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来源: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2022/12/31
已截止
发文时间:
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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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化工产业,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军工业,贸易,其他,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规定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初创企业”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2.在市税务局(含高新区分局和清城区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3.在市社保局(含直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贴的“初创企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扶持标准
对符合《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文件规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进行1:1二次配套补助。2018年1月1日之后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上述补贴的,可以享受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1:1二次配套补助。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报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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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srlzyhshbz/zcfg/gfxwj/content/post_299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