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申报主体。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各区(功能区)、相关企业(机构)及个人。 三、项目条件 商业楼宇当年引进的新落户企业在该年度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总量超过1000万元。 商业楼宇指商务写字楼的办公部分,不包括商铺、超市、餐饮等商业配套。商业楼宇运营主体指负责楼宇招商管理的实际经营者。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申报主体。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各区(功能区)、相关企业(机构)及个人。 三、项目条件 新落户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申报主体。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各区(功能区)、相关企业(机构)及个人。 三、项目条件 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并将其迁回我市。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申报主体。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各区(功能区)、相关企业(机构)及个人。 三、项目条件 新落户企业经复核认定、原有企业经首次认定或复核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奖励对象 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和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非本市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 引荐人资格的认定,需同时取得项目投资方和区(功能区)招商部门的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受奖者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在登记备案和奖励金申报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引荐人应在项目拟落户所在区(功能区)招商部门报备,由区(功能区)招商部门报市商务局备案。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三、奖励条件 对以下两类“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并需所引荐项目企业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在珠海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一)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生产性项目。 1、产业导向:重点鼓励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航空航天、现代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打印耗材、智能制造、新型农业等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基金类等项目。 2、投资规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珠海市新注册设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独立法人企业。固定资产种类及金额以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为准。 (二)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第三产业类新经济项目。 产业导向:企业总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信息技术、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新经济项目。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项目条件 各区从2017年5月起动工到《办法》实施截止时间前竣工的工业建设用地。 新增工业建设用地动工前需向市商务局备案。新增工业建设用地需达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中“6.土地现状条件”关于“净地、权属清晰,具备施工所需道路及供水供电等”要求。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申报主体。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各区(功能区)、相关企业(机构)及个人。 三、项目条件 (一)新落户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上市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符合本条第(二)项产业要求的,在落户一年内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是指上一年度《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上市企业指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优质企业。 3.中央大型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上一年度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认定的总部企业。 1.现代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互联网、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建筑业。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4.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商贸服务、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5.现代农业、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和通航作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现代农业类纳税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一、适用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珠海市工商注册且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的企业;在珠海市民政登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在珠海市开展研究、教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系统(整机)或终端企业;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银行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本专项资金时在珠海登记注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申请第六条“支持生产制造项目落户和增资奖励”和申请第十条“支持重大战略项目引进”的除外),经营运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还应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或为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二、申报条件 1.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项目,至本项目申报时支持资金应已到位。 2.由各区自行建设的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等项目,至本项目申报时应已有实际投入且已有一定阶段建设成果。
一、适用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珠海市工商注册且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的企业;在珠海市民政登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在珠海市开展研究、教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系统(整机)或终端企业;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银行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本专项资金时在珠海登记注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申请第六条“支持生产制造项目落户和增资奖励”和申请第十条“支持重大战略项目引进”的除外),经营运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还应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或为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二、申报条件 1.新引进生产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元器件、先进封装载板等企业 (1)申报单位为新引进集成电路生产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元器件、先进封装载板等企业。 (2)项目投资额准入门槛为5亿元(以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为准,投资额度不包含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3)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应明确投资计划安排;若协议中未明确投资计划安排,应在原协议基础上补充签订。 (4)项目补贴基数以项目年度在珠海实际产业化投入资金为准,原则上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年度实际投入可不重复分多年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经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支持)。 (5)项目必须在珠海辖区内实施,预期能引导支撑珠海市集成电路产业集群的发展,完善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新引进高端研发类企业,或先进特色工艺制程的设计企业 (1)申报单位为新引进集成电路高端研发类企业,或先进特色工艺制程的设计企业。 (2)项目投资额准入门槛为3亿元(以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为准,投资额度不包含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3)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应明确投资计划安排;若协议中未明确投资计划安排,应在原协议基础上补充签订。 (4)项目补贴基数以项目年度在珠海实际产业化投入资金为准,原则上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年度实际投入可不重复分多年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经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支持)。 (5)项目必须在珠海辖区内实施,预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化工新材料、锂电池材料、电子信息材料以及新型半导体材料、电子材料和电子化学品、生物医用材料、纳米材料、石墨烯、氮化镓等《珠海市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目录》明确的新材料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