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需要提供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和项目材料的,所提供材料须充分详细。
关于数字设计扶持 1.申报《实施细则》第二十四至三十条扶持的数字设计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及以上来自设计方案销售收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收入和其他类型对外设计服务收入的;上年度上述设计服务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
关于网络视听扶持 《实施细则》中所指“头部网络视听平台”,除了前述广电总局官网2020年2月24日工作动态中指出的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外,还包括:起点中文网、创世中文网、纵横中文网、晋江文学城、懒人听书、荔枝、蜻蜓、企鹅、喜马拉雅、QQ阅读、掌阅和咪咕。
关于游戏电竞扶持 1.申请游戏扶持的需提供游戏的著作权证书、国家游戏主管部门批准游戏正式出版运营的批准文件以及上线运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线运营平台的截图、上线后收入凭证等证明)。 关于剧本游戏数字化发展扶持 1.第十九第(一)项中的数字化剧本,指创作时综合考虑运用视频音乐、点触交互等多媒体方式烘托游戏氛围及增加游戏体验,需使用数字设备、数字终端方可正常游玩,且具有数字版权登记证书的剧本,每个剧本只给予一次性扶持。相关销售收入以经认可的剧本游戏平台数据为准,申请者需提供与平台发生相应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分成收入证明材料。 2.第十九第(四)项中的数字化场景门店扶持运营面积需不少于300㎡(仅限实际体验游玩空间,不含更衣室、休息室、道具仓库等),数字化场景占门店中场景数量不低于75%,每个数字化场景需配备该场景专用数字化设施设备。申请者需提供所有关于门店应用数字化设施设备和技术的清单。 3.第十九第(五)项中剧本游戏数字化孵化基地参照第六条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的有关办法给予认定和扶持。
关于影视动漫扶持 1.影视类相关企业的资质要求:(1)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网络影视作品创作的企业,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企业,须持有电影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须持有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实施细则》中所指影视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含故事电影、纪录片电影)、电视作品(含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网络影视作品(含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 3.《实施细则》中涉及影视类数据的,均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发的“中(全)国电影票房”APP或“猫眼专业版”“艺恩数据”中任一APP发布的数据为准。 4.《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原创影视作品,除明确表述“排名前两位出品”者之外,其他均指申报单位是该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单位,第一出品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原创电影作品在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上的第一出品单位;原创电视作品在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上的第一申报机构;原创网络影视作品在国家广电总局“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中“上线备案通过片目”的第一申报机构。 5.《实施细则》中的“网络影视作品合作收入”包括分成收入和制作收入两部分:分成收入指影视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与网络播出平台的分成总收入,制作收入指申请者与网络播出平台委托制作影视作品所获得的收入。申请者均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明文件。 6.《实施细则》中的“票房分账收入”“实际分账收入”,分别指申请者依照在电影票房总收入或与网络播出平台分成总收入中的股权或约定比例,与相关各方分账后实际所得收入。申请者需提供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应股权、约定比例、收入所得证明文件。 7.《实施细则》中涉及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的,需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文件:(1)电影作品取得国家电影局出具的《电影公映许可证》;(2)发行机构出具的《数字版影片发行通知》,且通知上发行范围为“全国”;(3)前述APP上的公映首日票房数据截图。 8.《实施细则》中涉及影视作品在电视台播出的,需提供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视频截图等证明文件。 9.《实施细则》中涉及网络播出/视听平台的,仅认可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抖音、快手、微博、微视、好看视频、搜狐视频、PP视频、梨视频、趣头条、哔哩哔哩等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见广电总局官网2020年2月24日工作动态)。 10.《实施细则》中涉及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入超过300万元”“分成收入超过8000万元”“历史全网最高热度值(仅限猫眼数据。下同)达3000点”的,均要求网络影视作品在前述网络播出平台首播后两年内达到上述数值的方予认可。 17.第十二条第(二)项影视经纪公司扶持中,所谓“男女主角”仅限影视作品的男主演和女主演,同一影视作品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申请者需提供:①影视经纪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②与影视艺人签订的三年及以上合同;③影视艺人获奖证书、奖杯照片,相关奖项官方机构发布的奖项清单及出具的获奖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新闻报道链接和截图;④影视艺人作为影视作品男女主角的证明材料;⑤影视艺人所在经纪公司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的合作协议;⑥影视艺人主演的电影作品在前述APP上的总票房数据截图(基于艺人获奖的扶持申请者不用提供)。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鼓励“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以大型体育场馆为依托,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带动旅游产业发展。对每场出票数及安全容量核定数均在8000以上且30000以下的演艺活动,按不超过场地租金、安全保卫、交通保障等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每场出票数及安全容量核定数均在30000以上的演艺活动,按不超过场地租金、安全保卫、交通保障等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80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省市级优秀新业态项目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三)积极培育“体育+”新业态,对于先行示范作用明显,切实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项目。经龙岗区评定为区级“体育+”优秀新业态项目的,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区专项资金可给予项目培育、场地租金、水电能耗等方面的投入予以资助,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一)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 (二)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或评审制。 (三)企业提交扶持申请之后至扶持资金拨付之前,注册地址变更至龙岗区外的(在企业自报的同时通过相关平台予以核查),将取消所申请项目的扶持。 (四)享受扶持的企业自扶持资金到账起3年内迁离龙岗区的或2年内企业注销的(双方签约协议另行约定的项目除外),区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活动结束一年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原则上将不予受理申报。 (六)鉴于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的融合趋势正在加快,凡企业主营业务的行业代码在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相一致的,达到《实施细则》中相应条款扶持条件的,可申请《实施细则》或《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相应条款,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七)关于“体育+”融合发展项目扶持 1.所有申请新业态的扶持均采用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两轮评审方式,主要适用于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新业态需为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相关行业有机融合的创新项目。具体参照高端赛事类的扶持标准与要求执行。 2.所有申请“体育+”互联网赛事扶持均采用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两轮评审方式。对于在龙岗区线下组织比赛、现场无观众、在省级卫视及以上电视频道(含广东体育)或大型网络平台直播的国家级以上足球、篮球、排球、电子竞技等赛事活动,除具体参照高端赛事类的扶持标准与要求执行外,还需补充提供在省级卫视及以上电视频道(含广东体育)或大型网络平台直播的相关宣传佐证资料。大型网络平台的范围可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中对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