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专项-影视动漫业(影视衍生产业扶持)

来源: 龙岗区公共文化服务和产业促进中心
申报时间: 2022/01/01-2022/12/31
已截止
发文时间:
新兴产业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产业类别
文化创意设计,现代服务业
申报条件
关于影视动漫扶持 1.影视类相关企业的资质要求:(1)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网络影视作品创作的企业,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企业,须持有电影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须持有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实施细则》中所指影视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含故事电影、纪录片电影)、电视作品(含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网络影视作品(含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 3.《实施细则》中涉及影视类数据的,均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发的“中(全)国电影票房”APP或“猫眼专业版”“艺恩数据”中任一APP发布的数据为准。 4.《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原创影视作品,除明确表述“排名前两位出品”者之外,其他均指申报单位是该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单位,第一出品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原创电影作品在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上的第一出品单位;原创电视作品在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上的第一申报机构;原创网络影视作品在国家广电总局“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中“上线备案通过片目”的第一申报机构。 5.《实施细则》中的“网络影视作品合作收入”包括分成收入和制作收入两部分:分成收入指影视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与网络播出平台的分成总收入,制作收入指申请者与网络播出平台委托制作影视作品所获得的收入。申请者均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明文件。 6.《实施细则》中的“票房分账收入”“实际分账收入”,分别指申请者依照在电影票房总收入或与网络播出平台分成总收入中的股权或约定比例,与相关各方分账后实际所得收入。申请者需提供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应股权、约定比例、收入所得证明文件。 7.《实施细则》中涉及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的,需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文件:(1)电影作品取得国家电影局出具的《电影公映许可证》;(2)发行机构出具的《数字版影片发行通知》,且通知上发行范围为“全国”;(3)前述APP上的公映首日票房数据截图。 8.《实施细则》中涉及影视作品在电视台播出的,需提供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视频截图等证明文件。 9.《实施细则》中涉及网络播出/视听平台的,仅认可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抖音、快手、微博、微视、好看视频、搜狐视频、PP视频、梨视频、趣头条、哔哩哔哩等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见广电总局官网2020年2月24日工作动态)。 10.《实施细则》中涉及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入超过300万元”“分成收入超过8000万元”“历史全网最高热度值(仅限猫眼数据。下同)达3000点”的,均要求网络影视作品在前述网络播出平台首播后两年内达到上述数值的方予认可。 17.第十二条第(二)项影视经纪公司扶持中,所谓“男女主角”仅限影视作品的男主演和女主演,同一影视作品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申请者需提供:①影视经纪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②与影视艺人签订的三年及以上合同;③影视艺人获奖证书、奖杯照片,相关奖项官方机构发布的奖项清单及出具的获奖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新闻报道链接和截图;④影视艺人作为影视作品男女主角的证明材料;⑤影视艺人所在经纪公司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的合作协议;⑥影视艺人主演的电影作品在前述APP上的总票房数据截图(基于艺人获奖的扶持申请者不用提供)。
扶持标准
(一)鼓励影视版权衍生开发。对走廊内影视企业近两年内将公开播映后的原创影视作品的衍生开发版权,授权进行文创产品开发并投入市场销售的,给予其版权授权分成收益的 20%、单个版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衍生开发奖励(每部影视动漫作品仅奖励一个版权)。 (二)鼓励发展影视经纪公司。走廊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影视经纪公司旗下签约三年及以上的影视艺人,在奥斯卡金像奖和国际 A 类电影节中的柏林、戛纳、威尼斯电影节,在其他国际 A 类电影节和中国金鸡百花奖,在其他国家级大奖中获得最佳男女主角的,分别给予经纪公司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奖励;在原创公映电影中出演男女主角且电影票房超过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经纪公司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受理和审议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 1.不同政策条款的申报表格后面均附有申报所需提供材料(详见各类申报表)。 2. 申 报 单 位 需 先 登 陆 “ 广 东 省 政 务 服 务 网 ” 网 站(http://www.gdzwfw.gov.cn)提出申请并下载申报表格,将申报表和相关附件等纸质版材料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所有页面均需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初审。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政策文件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lg.gov.cn/lgwtlyj/gkmlpt/content/9/9617/post_9617098.html#2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