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商务局认定并申请年度符合我市总部企业相关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
引荐符合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方向的金融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项目方等除外。引荐人应当是在投资者与项目所在区(市)接触前,最早介入该投资项目招商活动,全程参与项目引进,发挥实质性作用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市新注册,并经项目投资方认可为项目引荐人的单位或个人。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企业在青岛本地生产的整车形成开票销售(发票开具时间在2021年12月31日(含)以前); 3.总投资额以投资企业与项目落户区市双方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上所注明的总投资额为准; 4.申报项目未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 5.申报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时间自2019年9月18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
经市商务局认定并申请年度符合我市总部企业相关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 一、《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青岛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三、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30%以上(含30%)来自于其关联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在上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五、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七)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 (八)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以上。 (九)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十)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 六、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承担总公司在一定区域一种或多种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 七、在符合上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青岛设立的功能性机构;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三)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上榜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八、未符合第七条规定但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九、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1.政策有效期内在青岛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2.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或区域总部; 3.政策有效期内,项目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统计核算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不低于15亿元。
1.申报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范围内注册,主营业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 2.申报单位为2019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100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青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3.企业在本市实际到位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4.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软件信息服务业相关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和龙头带动作用的核心型企业。优先支持在本市范围内已产生实际税收的企业。
新引入的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申报项目应为新建项目且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时间自2019年9月18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 3.落户企业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且为申报主体的配套供应商;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该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文件数据为准。
1.研发机构应具有国内领先的研发水平,重点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单位在青设立的研发机构。 2.研发机构应围绕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等,具备在我市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 3.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应30人以上,重点研发方向应有稳定的核心团队,重点吸纳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引进机构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一般应由研发机构依托单位派出。 4.研发机构应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独立集中面积一般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研发机构要有稳定研发经费投入机制,投入运营后每年研发投入(含争取科技经费)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5.研发机构应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建设目标(含阶段性预期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以及资金筹措等内容,包括量化的、在青岛转化的成果和产业化发展目标。 6.研发机构原则上采取边筹建、边研发创新的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成运行后,每年至少有5项科研成果到我市转化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等。 7.研发机构应为2016年6月以来引进,须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市商务局认定并申请年度符合我市总部企业相关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