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来源: 青岛市商务局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招商引资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军工业,贸易,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经市商务局认定并申请年度符合我市总部企业相关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 一、《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青岛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三、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30%以上(含30%)来自于其关联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在上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五、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七)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 (八)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以上。 (九)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十)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 六、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承担总公司在一定区域一种或多种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 七、在符合上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青岛设立的功能性机构;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三)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上榜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八、未符合第七条规定但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九、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扶持标准
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青岛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出具上一年度的本企业年度报告。 4.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公司完税证明。 5.出具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6.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7.企业总投资认定,需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厂房有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8.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3)。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 (二)有关要求 1.上述文件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提供原件审核。 2.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年度。 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bofcom.qingdao.gov.cn/n32568260/n32568274/200811163505615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