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参加本年度申报的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并且按要求报送2019年、2020年年报统计数据或者2020年年报以及2020年、2021年半年报统计数据,且满足《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相关条件。 二、重点推荐方向 1.依托本地产业优势或围绕大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建立,服务于产业链创新的众创空间; 2.服务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硬科技创业,以创业孵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业务的众创空间; 3.具备“投资+孵化”功能,能够搭建有效投融资渠道,高校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众创空间; 4.具备较强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能够带动大学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众创空间。 三、申报要求 本年度申报推荐名额不设限制,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推荐质量,对申报机构网上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抽查等环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通报相关责任人,并取消相关机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报资格。
(一)烟台市首席技师评选。申报范围: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当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并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市八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乡村振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对县级以下扎根乡村基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涉农技能人才,可不受职业资格条件限制,直接申报。 选拔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50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全市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获得过“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烟台工匠”“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烟台市技术能手”及区市、行业(企业)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或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区市和企业内部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 2.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取得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成果或国家专利;在编制国家级或行业(企业)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本职工作做到精益求精、创新卓越,为所在单位(行业)生产或解决技术困难发挥了关键作用; 3.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累计带徒或为企业培养技能骨干5人以上,所带徒弟取得企业或县级及以上首席技师、突贡技师、技术能手等技能人才荣誉称号,或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烟台市首席技师期满评估。申报范围:2018年经评选确定的烟台市首席技师人员。期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现实工作表现、传技带徒工作开展情况,技术攻关革新和发明创造情况,技能交流和展示推广方面等。所有业绩成果取得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今。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烟台市首席技师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烟台市首席技师资格。 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申报参评“优秀”等次,“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人数的十分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人才荣誉表彰; 2.在技术技能革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取得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成果或国家专利,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 3.在技术技能推广、传技带徒等方面成效十分显著,所带徒弟有1人以上获得国家或省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
(一)申报人须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在对应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有就业、社保缴纳记录。 (二)申报人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对应的学历学位或职称。 (三)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定期领取工资薪酬。 (四)申报人须符合在烟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的最低要求,申报时在烟处于工作在职、社会保险在缴状态。其中,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生活和购房补贴须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2020 年 5 月 31 日止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连续缴纳过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2016 年 9 月 30 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办理完毕考试录用、公开招聘、调入等正式手续,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薪酬。 (五)申报购房补贴的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一套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基于该套住房申报的购房补贴。 2.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如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 1 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申报。申报人所用住房为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六)申报人在烟变换工作单位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变换工作单位未能及时申领的生活补贴,由现工作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其中,首次在企业就业又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补贴发放至离开企业当月;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又到企业工作的,只发放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 2.申报购房补贴的,以申报时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为依据确定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购房补贴。 (七)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应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并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配合,由双方共同向用工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八)毕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暂不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正式就业并在工作单位开始缴纳社保后,按规定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九)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以社保缴纳满 12 个月为一个发放周期。生活补贴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 5 年内申领完毕,超过 5 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未在 5 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十)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政策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生活补贴申报条件却又申领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的,在申报生活补贴时,应将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退回后方可申报。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的,在购房前可以先领 取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购房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应停止申报和发放,申报购房补贴时,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再退回。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上述三种补贴中的任何一种补贴政策,均与人才公寓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十一)申报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统一负责。
申领此类补贴人员,应在烟台市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相关服务工作1年以上。
(一)申请主体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站分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受理条件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一)申请主体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站分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受理条件 导师科研资助: 博士后站(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满一年且中期评估合格。 导师奖励: 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运用研究项目或成果创业(指不与创办企业之外的任何劳动单位存在劳动和聘用关系)。
(一)申请主体 出站(基地)留烟博士后。 (二)受理条件 对招收的博士后出站后留烟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
(一)申请主体 博士后站(基地)设立单位。 (二)受理条件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或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以博士后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1)葡萄酒人才培养新开设专业项目支持对象为在我市常驻的经教育部备案的高等院校等,技术培训、技能竞赛、人才选树等由产业主管部门或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2)产业基础研究项目、产业基础保障工作由产业主管部门或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我市各类企业中从事物流相关工作人员、职业院校物流及相关专业教师,年龄16至50周岁(2005年8月30日至1971年8月30日)且从事物流相关工作(教学)满2年以上者均可报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