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来源: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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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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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化工产业,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科研单位,公共服务,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其他,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科技中介,传统实业,电子竞技产业,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在对应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有就业、社保缴纳记录。 (二)申报人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对应的学历学位或职称。 (三)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定期领取工资薪酬。 (四)申报人须符合在烟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的最低要求,申报时在烟处于工作在职、社会保险在缴状态。其中,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生活和购房补贴须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2020 年 5 月 31 日止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连续缴纳过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2016 年 9 月 30 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办理完毕考试录用、公开招聘、调入等正式手续,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薪酬。 (五)申报购房补贴的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一套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基于该套住房申报的购房补贴。 2.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如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 1 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申报。申报人所用住房为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六)申报人在烟变换工作单位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变换工作单位未能及时申领的生活补贴,由现工作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其中,首次在企业就业又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补贴发放至离开企业当月;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又到企业工作的,只发放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 2.申报购房补贴的,以申报时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为依据确定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购房补贴。 (七)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应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并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配合,由双方共同向用工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八)毕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暂不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正式就业并在工作单位开始缴纳社保后,按规定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九)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以社保缴纳满 12 个月为一个发放周期。生活补贴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 5 年内申领完毕,超过 5 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未在 5 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十)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政策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生活补贴申报条件却又申领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的,在申报生活补贴时,应将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退回后方可申报。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的,在购房前可以先领 取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购房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应停止申报和发放,申报购房补贴时,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再退回。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上述三种补贴中的任何一种补贴政策,均与人才公寓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十一)申报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统一负责。
扶持标准
一、生活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 200 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3.6 万元、2.4 万元、1.2 万元生活补贴,补贴 3 年。 二、购房补贴对象、标准。继续执行《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 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 号)中关于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政策,同时调整提高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 200 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 6 万元、4 万元、2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止,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连续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 6 万元、4 万元、2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新老购房补贴政策过渡衔接带来的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20 年 5 月 31 日之前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一律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 (二)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购房时间在 2020 年 5 月 31 日之前的,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购房时间在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的,按照提高后的政策标准执行。 (三)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结合提高后的政策标准和学历要求,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购房补贴。
申报材料
(一)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等材料; (二)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银行流水等; (三)就业和社保缴纳情况; (四)申报购房补贴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五)夫妻双方同时申报购房补贴,或一方申报但住房权利人仅登记为配偶一人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六)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学历、社保、购房、不动产、婚姻等证明信息,将尽力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获取,必要时由申报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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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烟委人组办发【2021】8号)

http://rshj.yantai.gov.cn/art/2021/11/1/art_23366_2904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