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化工产业,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科研单位,公共服务,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其他,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科技中介,传统实业,电子竞技产业,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
扶持标准
一、生活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 200 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3.6 万元、2.4 万元、1.2 万元生活补贴,补贴 3 年。
二、购房补贴对象、标准。继续执行《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 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 号)中关于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政策,同时调整提高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 200 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 6 万元、4 万元、2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止,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连续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 6 万元、4 万元、2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新老购房补贴政策过渡衔接带来的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20 年 5 月 31 日之前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一律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
(二)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购房时间在 2020 年 5 月 31 日之前的,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购房时间在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的,按照提高后的政策标准执行。
(三)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结合提高后的政策标准和学历要求,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