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所迁入的研发总部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 2、研发总部固定资产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 (二)相关说明:1、本条款所指的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 2、对符合条件纳入市产业引导基金扶持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操作流程办理(详见“五”)。
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其核心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及高级职称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需经过市人才机构认定)。
一、支持对象 依法在肇庆市范围内进行商事登记或社会组织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以来在海关、外汇、税务、知识产权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联合惩戒对象与信用广东黑名单,从事9610、9710、9810、1210、1239等海关监管代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及服务,相关业务数据纳入我市统计,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 二、项目要求 支持本地企业贸易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对引荐到我市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引荐人,且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扶持。
2020年度完成整体搬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 在肇庆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 项目实施地在肇庆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项目,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9大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以及肇庆市传统汽车行业、电子信息装备类项目。 3.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内有贷款(指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借款等)。 4. 2014年1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未申报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1. 在肇庆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 项目实施地在肇庆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项目,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9大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以及肇庆市传统汽车行业、电子信息装备类项目。 3.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4. 2014年1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未申报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一)资金支持对象 从事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旅游业、服务外包业、现代物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业、医疗健康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示范园区、示范城市。 (二)资金支持条件 本资金申报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曾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同一申报主体且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扶持,文件中“新认定”或“新达到”“新获得”“新评为”“新超过”“新办”“新引进”的时间范围是指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在肇庆市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示范园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3、无重大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企业盈利、纳税、吸纳就业等经营指标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及潜力,符合肇庆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5、优先扶持有纳税凭证的申报单位。 6、从事服务外包企业需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登记备案,并按要求填写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 7、所申报的项目在肇庆区域内实施。 8、本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4)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一)资金支持对象 从事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旅游业、服务外包业、现代物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业、医疗健康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示范园区、示范城市。 (二)资金支持条件 本资金申报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曾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同一申报主体且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扶持,文件中“新认定”或“新达到”“新获得”“新评为”“新超过”“新办”“新引进”的时间范围是指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在肇庆市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示范园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3、无重大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企业盈利、纳税、吸纳就业等经营指标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及潜力,符合肇庆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5、优先扶持有纳税凭证的申报单位。 6、从事服务外包企业需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登记备案,并按要求填写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 7、所申报的项目在肇庆区域内实施。 8、本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4)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