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类别 对到清远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突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予以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含国(境)外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成功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以后; (3)企业登记注册时法定代表人毕业不超过5年; (4)取得营业执照满3年; (5)从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申请补助时,本人一直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6)上年度年缴纳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达10万元以上; (7)带动10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
对在清远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给予补贴。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我市成功创业; (2)企业成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含); (3)取得营业执照满3年; (4)从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申请补助时,本人直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上年度或本年度年缴纳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达10万元以上; (6)带动10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
(一)补贴对象: 2020年4月30日后,在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或“现代学徒制”过程中,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员工。 (二)申报条件: 1.2020年4月30日后,获得相应技能晋升,且晋升时在我市企业工作(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时间为准)。 2.在我市有关企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 3.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一)补助类别 市属企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双证齐备),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2.在我市市属企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我市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一)补助类别 民族地区高端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民族地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工作; 2.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
(一)补助类别 经认定,列为我市高精尖缺六个类别的人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我市人才导向目录范围的人才,并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的有关条件。 2.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从申报当年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或提供在清落户落地的有关证明(户口迁入、购房证明等)。 3.采取柔性引进方式的,应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类的相关条件,并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须在我市工作不少于90个工作日。 4.不符合中央和省关于人才申报规定文件精神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在清远市工作(或已在清远退休),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技能人才。
(一)补助类别 对未享受高精尖缺人才安家费补助或未提供短暂性公寓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符合人才导向目录范围条件的人才,发放一次性租房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在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我市企业(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未享受市一至六类人才安家补助和过渡性公寓; (3)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保记录。 (4)申报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位于清远市的住房或购房记录。
(一)补助类别 对我市已建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生活补助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已通过上级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 (2)在站工作满一年以上; (3)年度考核合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