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4月1日起,在我市工作且做出贡献,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才,可申请青年后备人才补贴。申报对象包括: (一)新培养引进的博士(不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二)企业新培养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人才;
(一)对承担专项资金建设任务的,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或机构以及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等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政策性扶持。 (二)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建设任务工作产生的专项开支。
1.在工作站(基地)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资助。 2.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工作站(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
一、 实行总部分类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直接经济贡献指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科技研发、专业服务等)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形成直接经济贡献指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符合中山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均不低于5%,其中对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本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均不低于5%。 (四)对中山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或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予以认定:境内A股或香港H股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或功能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二级(含)以上职能总部;成立10年以内,估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五)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企业。 二、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承诺在认定后在本市经营不少于十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第二条 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二)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并提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三)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四条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本土培育企业、新引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三)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一)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 (三)受到业内权威机构表彰奖励; (四)在大中型餐饮企业(集团)烹饪岗位任重要职位; (五)在传承弘扬粤菜文化方面作出社会贡献; (六)本职工作成绩突出,得到业内公认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粤菜师傅; (七)其他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人员。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涉农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如已实施追溯管理,可优先考虑扶持。
一、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社会紧缺急需、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可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1.在我市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及以上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见附件1)。 2.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组织架构、专家、考评员(每个工种考评员不少于3人)、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3.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建有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对经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4.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认定对象 定级评价对象:在本企业工作(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广东省)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每名符合条件的员工只能参与一次定级。 晋级评价对象:本企业在岗(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广东省)职工和主营业务一线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职业(工种)范围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自主选择。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企业申请的职业(工种)应以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一线的为主,原则上应是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四、评价等级 企业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还可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省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一、奖励对象 全日制就读于符合条件的有关高校,于2020年3月27日后毕业,且在三年内回到中山全职工作的中山生源毕业生。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大学本科起所有学习阶段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以上; (五)申请时年龄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六)申请时不属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七)符合条件的有关高校是指:教育部“世界一流建设高校”;泰晤士高等教育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境外高校。不含上述学校的合作办学学校和独立学院。有关高校的范围及排名,以入学当年为准。 中山生源是指:大学录取当年具有中山户籍和中山高中学籍;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且在中山参加高考。 毕业生范围包括: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本科毕业生;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硕士毕业生,且此前已取得有关高校本科阶段学历和学位;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博士毕业生,且此前已取得有关高校本科阶段及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历和学位。 (八)同一对象,获得青年人才奖励金后继续学业深造,毕业后再次申请奖励金的,按照就高不重复、补发差额的原则处理。 同一对象,分别申请青年人才奖励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落户中山政府津贴、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市政府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扣减差额的原则处理。 (九)已领取“回乡奖励”,并在最高学历毕业后六年内(72个月)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