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在中山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符合条件的在中山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优先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企业。 (一)实缴资金应在到位后1年内投入到本企业在本市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 (二)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本企业在本市的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一、 实行总部分类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直接经济贡献指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科技研发、专业服务等)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形成直接经济贡献指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符合中山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均不低于5%,其中对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本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均不低于5%。 (四)对中山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或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予以认定:境内A股或香港H股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或功能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二级(含)以上职能总部;成立10年以内,估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五)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企业。 二、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承诺在认定后在本市经营不少于十年。
对中山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或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予以认定:境内A股或香港H股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或功能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二级(含)以上职能总部;成立10年以内,估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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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 申报条件。 1.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且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基金存续期内不迁离广东。 2.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在广东省内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缴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已完成备案并在规范运作。 (3)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③实缴出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管理团队有至少 2 名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成功案例(被投企业在接受投资后挂牌上市); ⑤累计管理基金规模 3 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⑥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⑦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本专题中的“挂牌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中的任一板块挂牌上市;“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以下任一资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扶持对象是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本市相关企业以及在中山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扶持对象: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