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综合补贴

申报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综合补贴的高技能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我市首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申请时申请人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在我市现任职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至少满1年且社会保险为正常缴费状态; 2.2018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首次缴交社会保险前已取得 《东莞市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在现任职单位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与所申请补贴的工种密切相关且技能级别相符; 4.未享受过我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待遇、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或其他人才引进综合补贴。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

研究生专业实践是指研究生在校完成理论课程学习后,在“企业导师+高校导师”双导师制的培养模式下,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完成专业实践,要求所参与的科研项目可接收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为半年以上。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青年领军人才(引进类)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应遵纪守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岗敬业,品德优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4.近两年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5.近两年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6.实际控股的企业近两年年均缴税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7.有突出贡献并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推荐。 (二)具体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引进类的申报人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或以下。 (2)创新创业年限要求。 青年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时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入选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需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以内。 青年创业领军人才。拟建企业的人才自确定正式入选后,需入选6个月内在我市注册法人实体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在我市已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以内。 (3)所在单位或意向工作单位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纳税,能为申报人提供培养条件。 (4)申报人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较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有开展或计划开展的优质项目,拥有良好发展前景。 青年创新领军人才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创新成果对解决我市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产业化前景好,对青年人才具有示范引领和榜样带动作用。 青年创业领军人才条件。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创业团队;所主持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项目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领军人才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校补助

(一)企业属于《关于 2021年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的通报》中的市级试点企业; (二)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正增长的名誉试点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15%(含)以上的试点企业、及观察期保留的试点企业; (三)骨干人员为企业核心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并且骨干人员与所在企业已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学费补助

一、申请条件 1、已被我市与高校院所开展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东莞专项)录取且完成注册缴纳学费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2、已在我市进行联合培养,且与相关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3、已于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现场报到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4、已提交2021年度第三季度相关月份月度小结,修完相应网络课程学分(自2019年10月开始,培养期内每月须至少修满4个学分),并完成2021年度第三季度研究生科研季度评估工作的在莞培养非全日制研究生(此项仅针对在莞培养满3个月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请期限 本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补助申请期限为2018级、2019级和2020级。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青年领军人才(培养类)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应遵纪守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岗敬业,品德优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4.近两年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5.近两年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6.实际控股的企业近两年年均缴税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7.有突出贡献并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推荐。 (二)具体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培养类的申报人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或以下。 (2)全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遴选当年仍全职在岗,承诺入选后与现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已入户我市的优先考虑。 (3)在莞工作或创业累计满3年。 (4)所在工作单位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纳税,能为申报人提供培养条件。 (5)申报人须获得省级以上的表彰荣誉或在本领域中为我市作出较大贡献,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行业的楷模和学习的典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对行业起到重要引领发展作用。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一、受理范围 (一)申报主体: 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个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 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以上记录可在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平台、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高端人才资格认定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申请人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以下规定之一的高端人才资格。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团队项目包括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以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自然科技基金中的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计划”、“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入选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战略科学家团队、市创新创业团队、市医学专科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市领军人才、市青年领军人才、市“特支计划”及市特色人才、名师、名家、名医、“莞邑工匠”等入选者。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才,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级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孵化平台等; 部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省级实验室、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省级工程实验室、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孵化平台等。 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东莞市“优才卡”的人才。 4.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或经认定为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 5.符合我市特色人才目录标准,但因年龄或未申报等问题未取得特色人才称号的人才。 6.我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核心成员。 7.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销售总监、生产总监等职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担任相应岗位的人员,以及具有博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含)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8.具有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人才。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城市建设管理类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和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市管干部,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除外),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1964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在莞工作或创业满3年(2016年6月30日前已在莞工作),且评选当年仍在莞全职在岗。 2、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专业贡献重大,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6、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记录。 (二)具体条件。 经用人单位综合评价符合下列人才认定标准之一者,可经单位推荐提出人才认定申请。 1、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 2、教育部高等院校的博士生导师。 3、近5年,个人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 (2)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3)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领域的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近5年,曾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2)省、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省、部工程实验室负责人,省、部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 (3)省级及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4)高等院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5)国家、省科学进步奖主要参与者; (6)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员; (7)工程项目取得国家级奖项(如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梁思成建筑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等)的主要负责人。 (8)研究项目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其它条件。 1、多次获得行业省级优秀奖项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可作为申报参考条件。 2、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经本专业2名及以上专家联名举荐,可参与申报。举荐专家应为本领域国家突出贡献专家或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每位专家当年可举荐1人。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补贴

一、受理范围 (一)在我市工作且依法纳税的境外紧缺人才。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个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虛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紧缺人才资格认定条件 符合现行的《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范围,相应年度在我市从事相应工作累计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能胜任本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时需要仍然在岗,在岗期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任职及履职胜任情况需在公司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含)以上,并且未有异议。 申请人应为直接从事紧缺岗位工作,以总管、分管、协管等名义(或含义)跨层级、跨部门申请的,将不予认定。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评定,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特级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人才。

区域: 广东东莞市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