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来源: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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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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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交通/物流/供应链,农业,文化创意设计,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建筑业,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科研单位,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受理范围 (一)申报主体: 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个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 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以上记录可在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平台、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高端人才资格认定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申请人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以下规定之一的高端人才资格。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团队项目包括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以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自然科技基金中的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计划”、“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入选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战略科学家团队、市创新创业团队、市医学专科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市领军人才、市青年领军人才、市“特支计划”及市特色人才、名师、名家、名医、“莞邑工匠”等入选者。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才,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级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孵化平台等; 部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省级实验室、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省级工程实验室、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孵化平台等。 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东莞市“优才卡”的人才。 4.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或经认定为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 5.符合我市特色人才目录标准,但因年龄或未申报等问题未取得特色人才称号的人才。 6.我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核心成员。 7.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销售总监、生产总监等职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担任相应岗位的人员,以及具有博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含)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8.具有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人才。
扶持标准
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证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 (1)外国国籍人士:需同时提供护照及以下身份证明的其中一类: ①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仅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号码,可直接在系统录入; 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仅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可直接在系统录入; ③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仅提供有效业务编码(条码下方4419开头的业务编码),可直接在系统录入。 如以上身份证明并非由东莞市政府部门签发,则需提供证件的电子版;如无法提供以上身份证明,需提交情况说明,进行一事一议审批。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 ①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②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③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 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实名认证时使用的一致,如不一致,需增加提交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如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先到市税务局办理并档手续。 2.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大陆开户的银行储蓄账户资料:银行卡或存折。申请本人银行储蓄账户信息对应的身份证照需与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一致。如不一致,需附上情况说明。(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 3.单位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 4.个人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 5.委托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5) (二)高端人才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与在东莞市内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如任职证明(示范文本详见附件6)或劳动合同。 2. 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级政府、东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或执业资格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材料有效期必须在纳税年度内。其中,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佐证材料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高端人才确认函的,由东莞市政府部门签发的,可以不提供。 (三)个税补贴核计材料 经个人授权,通过我市业务系统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纳税情况数据,其中有涉及“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需提供以下相应人才工程项目材料: 1.相应人才项目的政策文件; 2.入选确认及资金下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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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通知

http://dgstb.dg.gov.cn/gkmlpt/content/3/3539/post_3539627.html#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