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中介机构经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开遴选、签定招商合作协议,并举办了符合要求的招商活动。
适用范围: 引进市外的团队获得 2018 年度“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或引进的市外人才获得 2018 年度“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的广州市用人企业;为该团队或人才引进提供相关服务的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用人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申报单位引进市外的团队或人才在获得上述荣誉时,其上一个服务单位为广州地区以外的单位。
(一)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科技交流合作、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引智引技引才等职能的企业。 (二)应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可行的工作计划等。
加大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广州市整车关键零部件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电子集成系统产业突破。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4)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一)设立目的: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广州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报条件: 1.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1000万元(含)以上; 2.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所管理的单支基金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对广州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实际投资额(按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的投资额计算)不低于其当年实际累计投资额(按其当年所投资企业实际到账的累计投资额计算)的70%,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所投资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投资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设立目的:支持在广州注册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该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在广州注册成立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投资。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报条件: 1.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2.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3.投资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所投资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8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5.所合作的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需为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该新型研发机构对上述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5%。
(一)设立目的:支持在广州注册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的广州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框架下相关领域技术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对符合该联盟产业方向的在广州注册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投资。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报条件: 1.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2.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3.投资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所投资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8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所合作的广州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框架下的相关领域技术创新联盟已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且在2020或2021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该技术创新联盟对上述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30%(具体可由该联盟成员单位以联盟名义进行出资),参与出资的该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应不少于其成员单位总数的30%。
(一)设立目的:支持在广州注册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联合国(境)外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或国(境)外创业投资资金来穗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基金,并投资在广州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报条件: 1.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2.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3.投资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所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8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设立目的: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广州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对象: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 (三)申领条件:申领本项补贴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广州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2.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及相应基金产品应已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投资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具体时间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4.所投资的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8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