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条件的园区可自愿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应为省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 2.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4.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大赛按照企业组和创客组进行比赛。往届大赛总决赛已获得名次的项目和团队不再参加本届大赛。 (一)企业组 1.在浙江境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2.参赛项目已进入市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4.无不良记录。 (二)创客组 1.遵纪守法的个人或团队; 2.参赛项目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团队核心成员,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无知识产权纠纷; 3.企业创新项目不得参加创客组比赛。
11.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3.企业202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4.全国赛按照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进行比赛。工商注册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可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其他企业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5.入围全国赛的成长组企业须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网址:www.innofund.gov.cn)。 7.在往届大赛全国总决赛或全国行业总决赛中获得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以及浙江省获得优胜奖以上的企业不参加本届大赛。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在浙江省内注册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浙江省内)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经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较高。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湖北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2020届湖北籍(现户口所在地为湖北省,或入学时户口为湖北省,后转入学校集体户至今)毕业生。
1.领军型创业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创业团队原则上应是近5年内从海内外落户浙江创业,团队负责人和第1、2核心成员来浙创业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和机构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3.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关联性、互补性强,已形成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4.依托企业已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团队负责人或排名前3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始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或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不低于50%且其中之一担任技术负责人或副总以上职务。 5.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
一、申报条件 1、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交〔2019〕161号,简称《评价条件》)的规定执行,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2、技能人才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和要求详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 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关于进一步统筹工程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的要求,取得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的申报人员,可聘任对应职称,详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文。 二、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坚持客观公正评价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申报人员应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传个人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
(一)评价条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58号)和《实验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浙科人发〔1992〕2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2022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继续教育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其中一般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内容,并按规定登记学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化,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可从其他系列转评自然科研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除外),2022年起需参加经济系列考试或评审,不再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原取得知识产权自然研究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经济系列相应职称,无需转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