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

申报对象:本市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申报时间: 2022-06-08 至 2022-07-31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一)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2.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3.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4.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二)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同时,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四)被推荐的示范基地在服务方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3.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申报时间: 2022-07-12 至 2022-07-12

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1.创业组织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3.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4.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5.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1.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2.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创业团队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 2)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孵化协议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1.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2.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在读学生; 3.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4.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

赛事目的 1.挑战赛将通过搭建开放式创新平台的服务模式,鼓励新创意、新发明、新模式与跨界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 2.鼓励本市大中型企业运用开放式创新模式,释放企业创新需求,通过向外部“张榜”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并向匹配性高的解决方案开放资源、应用场景,解决需求难题、加速研发。 3.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积极“揭榜”,提供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解决长三角区域企业的创新需求。 4.鼓励本市中小微企业积极“揭榜”,提供适用性、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更好的接入大企业产业生态。 5.鼓励本市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参与,帮助需求方精准挖掘需求、寻找解决方案、促成对接。 6.探索医疗领域医务人员临床需求导向的创新链、产业链协同模式。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

1.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以前,借款人确因暂时的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组织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由于宏观经济因素致使其经营效益下降或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按时付息,信用记录良好,未涉及违法或诉讼事宜; (四)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的60天之前,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2.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创业组织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 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贷款期满无法归还本金,但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违法及涉入诉讼等事件,信用记录良好。 (四)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携带付息凭证、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的,按新贷款相同流程审核。 (五)新贷款额应低于原贷款额的80%,新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1.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2.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为: (一)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江人才计划-B类(企业创新创业类)

一、 申报主体资质:申请人应在本市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研究,或由申请人创办科技型留学人员企业; 执行期限:2020年10月01日至2022年09月30日; 二、申请人为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其中包括入外籍留学人员、赴中国港澳台地区学习的留学人员,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赴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除满足《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即1970-01-01及以后出生),入选后须全职入境来沪创新创业,且每年在沪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申报团队的申请人应不少于3人,且全部成员均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且须作为团队被本市单位整体引进或作为创业团队共同创业。 6.来沪工作从事创新研究的留学人员一般于2018年1月1日后入境,来沪创业的留学人员一般于2016年1月1日后入境。在境外以留学身份连续学习或进修,及入境工作和创业时间均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鉴于今年突发的疫情,原定留学计划于2020年1月1日至7月23日结束,但因受境外疫情影响而提前入境的留学人员,可按计划完成在线学习和交流后根据要求申报。 7、为加快打造平战结合、专业化、复合型、高水平公共卫生人才队伍,服务于疫情防控一线人才及本市基层卫生机构的医务人才,可由所在单位优先推荐。 8、2020年度特殊急需类申报事项: (1)年度资助领域: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环境资源、金融科技、国际贸易与服务、公共卫生管理、文化创意、海外人才政策研究等; (2)根据本市产业分布和发展特点,各区引进的紧缺类创新人才和留学人员企业,可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创业园、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单位或部门择优推荐;具有有效博士后人员协议书等,且有效期基本覆盖本计划执行周期,可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择优推荐。

区域: 上海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