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第一批项目申报截至3月31日,4月进行评审;第二批项目申报截至6月30日,7月进行评审)。 申报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第一批项目申报截至3月31日,4月进行评审;第二批项目申报截至6月30日,7月进行评审)。 申报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第一批项目申报截至3月31日,4月进行评审;第二批项目申报截至6月30日,7月进行评审)。 申报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应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 1.艺术教育实践项目。培养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成果应安排在北京市开展,演出场次一般不少于10场或展览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2.专项人才学习培训项目。应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适度控制规模。项目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且集中培训周期不少于28天。项目培养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项目应和一般的学历教育、社会艺术培训以及内部岗位培训有本质区别,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培训内容可依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批次、分地域进行,但是培养对象不能拆分。项目要通过竞争择优遴选培训对象,招生范围应以北京市为主,辐射京津冀地区,本机构或单位内部学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5(戏曲、曲艺表演人才培养项目可适度放宽比例);学员确定后应将名单及个人简历送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3.艺术人才交流平台项目。艺术人才创作扶持平台项目实施周期内,作品完成数量不少于10个,公共展示不少于5个。戏曲艺术人才交流展示平台的培养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招生范围应以北京市为主,辐射京津冀地区;艺术人才学习(实践)平台的活动区域应以北京市为主,辐射京津冀地区,参与院校、院团总数不能低于3个。
申报项目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剧目演出、活动内容应不低于15场(次),鼓励设置惠民低价票以及开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演出或活动。 2.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应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中公益展期不少于15天(或公益活动场次不低于12场)。鼓励艺术机构或单位面向街道、乡村、社区、学校等基层一线开展活动。 3.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访问单个国家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3场;访问2个(含2个)国家以上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5场。项目要加强与国外知名的艺术节组委会、票务公司、剧场等专业机构合作。舞台艺术类项目,行前要完成在京演出,并通过基金管理中心监督。
申报作品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应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应演出要求。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原则上在北京市进行首演,且须完成不少于10场的营业性演出。其中,在北京市域范围内的营业性演出不少于5场,其余场次可安排京津冀巡演或在主流网络媒体平台上进行线上付费直播演出。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90分钟(儿童剧、小剧场戏剧可适当放宽时间要求),演出场所应是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剧场(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应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剧场)。小型舞台艺术作品须完成不少于20场下基层演出,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超过6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