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来源: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报时间: 2022/01/04-2022/02/28
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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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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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文化创意设计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剧目演出、活动内容应不低于15场(次),鼓励设置惠民低价票以及开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演出或活动。 2.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应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中公益展期不少于15天(或公益活动场次不低于12场)。鼓励艺术机构或单位面向街道、乡村、社区、学校等基层一线开展活动。 3.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访问单个国家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3场;访问2个(含2个)国家以上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5场。项目要加强与国外知名的艺术节组委会、票务公司、剧场等专业机构合作。舞台艺术类项目,行前要完成在京演出,并通过基金管理中心监督。
扶持标准
一、资助额度 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评定,品牌演艺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申报项目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资助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剧目创作、展品征集等相关经费支出。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和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全部准备工作,进行首场演出、活动或展览,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场地租赁、交通运输、环境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项目行前经专家监督合格后,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演职人员国际旅费、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资助资金不含剧目创作、展品征集、场地租赁、人员食宿、演出劳务等费用。
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播出媒体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 (四)2020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1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主体须及时落实自有资金,以保障项目实施,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七)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品牌演艺活动项目,需提供展演活动工作方案、参展剧目完整视频、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前三届展演活动举办情况、活动视频或照片以及社会影响证明材料。往届获得基金资助的申报项目,还应提供本年度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特色亮点以及预期效益等材料。 2.申报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需提供完整工作方案,5-10幅(个)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视频)及介绍,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3.申报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需提供完整活动方案,项目相关的图片或视频,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开展相关活动的批准文件,国(境)外承办方邀请函,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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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公告

http://whlyj.beijing.gov.cn/zwgk/tzgg/202201/t20220104_2582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