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发展专项-重点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奖励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长春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药、化学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世界500强医药企业和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年度市以下地方级纳税规模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委托招商奖励

境内外非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可成为委托对象(以下简称受托方)。自然人仅可受托引进项目,不可受托招商服务。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商务局

上市、挂牌企业迁入奖励

域外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资金结算中心迁至长春市城区、开发区。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金融办

入驻特色金融街区奖励

对入驻特色金融街区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不受注册资本规模等条件限制,享受办公用房购买或租赁补贴;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金融办

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医药企业营销总部新增贡献奖励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长春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药、化学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二、申报条件 医药企业营销总部进驻我市并实现税收汇缴的,年度市以下地方级纳税规模达500万元以上。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医药产业发展专项-重点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奖励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长春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药、化学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二、申报条件 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年度市以下地方级纳税规模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医药企业和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专项-在长春新建厂或新设立子公司奖励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长春市的内外资汽车零部件企业主体,建设符合长春市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补强产业链、填补产业空白的新引进项目及为提升长春市汽车零部件总体规模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团队。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后,5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出长春市。 二、申报条件 长春本地整车厂配套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长春新建厂或新设立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财务在长春结算),达产后,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招商和新冠肺炎疫情医用防控物资生产突出贡献项目

一、基本条件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在属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申报。 2、申报项目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3、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在统计核查及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问题。 4、申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愿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审计等工作。 5、已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同一申报主体只允许申报一个项目。 二、项目要求 2019年9月2日以来,对医药招商工作贡献巨大的中介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2020年2月29日之前),承担由国家、省、市统筹调配的医用防控物资生产任务,并根据国家、省、市统筹调配要求,供应医用防控物资的医药企业。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知名企业落户支持

对以下企业分别给予支持: 1.新入驻并在长春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达到100人、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的全球百强企业; 2.在长春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达到50人、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200万美元的国内100强企业; 3.进入长春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商务局

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专项-建设配套企业奖励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长春市的内外资汽车零部件企业主体,建设符合长春市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补强产业链、填补产业空白的新引进项目及为提升长春市汽车零部件总体规模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团队。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后,5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出长春市。 二、申报条件 新引进的本地主机厂‘CKD’(从国外进口零部件)配套供应商到本地建设配套企业,达产后,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

区域: 吉林长春市 来源: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