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医药企业营销总部新增贡献奖励

来源: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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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生命健康,生物医药
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长春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药、化学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二、申报条件 医药企业营销总部进驻我市并实现税收汇缴的,年度市以下地方级纳税规模达500万元以上。
扶持标准
给予新增贡献30%的奖励。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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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长春市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changchun.gov.cn/zw_33994/zfwj/sfbwj_108294/202009/t20200904_2509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