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申请资助设站单位需在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设立博士后工作平台,其中进站资助、特约研究员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资助、配套资助、出站资助、资助奖励等与博士后人员有关的资助,相应的博士后人员需2020年12月31日(含)前进站。由于《办法》未能列入本次资助范围的,请关注我市后续发布的有关政策及通知。 二、项目要求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特约研究员的聘任单位。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申请资助设站单位需在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设立博士后工作平台,其中进站资助、特约研究员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资助、配套资助、出站资助、资助奖励等与博士后人员有关的资助,相应的博士后人员需2020年12月31日(含)前进站。由于《办法》未能列入本次资助范围的,请关注我市后续发布的有关政策及通知。 二、项目要求 出站后选择来(留)莞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申请资助设站单位需在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设立博士后工作平台,其中进站资助、特约研究员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资助、配套资助、出站资助、资助奖励等与博士后人员有关的资助,相应的博士后人员需2020年12月31日(含)前进站。由于《办法》未能列入本次资助范围的,请关注我市后续发布的有关政策及通知。 二、项目要求 2018年1月1日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申请资助设站单位需在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设立博士后工作平台,其中进站资助、特约研究员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资助、配套资助、出站资助、资助奖励等与博士后人员有关的资助,相应的博士后人员需2020年12月31日(含)前进站。由于《办法》未能列入本次资助范围的,请关注我市后续发布的有关政策及通知。 二、项目要求 新进站的博士后。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申请资助设站单位需在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设立博士后工作平台,其中进站资助、特约研究员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资助、配套资助、出站资助、资助奖励等与博士后人员有关的资助,相应的博士后人员需2020年12月31日(含)前进站。由于《办法》未能列入本次资助范围的,请关注我市后续发布的有关政策及通知。 二、项目要求 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的、主要家庭成员在国(境)外居住的博士后人员和特约研究员。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申请资助设站单位需在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设立博士后工作平台,其中进站资助、特约研究员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资助、配套资助、出站资助、资助奖励等与博士后人员有关的资助,相应的博士后人员需2020年12月31日(含)前进站。由于《办法》未能列入本次资助范围的,请关注我市后续发布的有关政策及通知。 二、项目要求 在站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开展学习、做访问学者等短期进修。
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仍在管理期内,并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人才;按规定可参照《实施办法》执行的市级人才。
一、目标单位: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市创新型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三甲医院和研究生培养(实践)工作站等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简介 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是指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项目需求,引进高校院所在读研究生来莞开展科研攻关和课题研究,实施“企业导师+高校导师”双导师制的研究生联合培养模式。研究生第一年在学校完成基础理论学习,第二、三年进入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培养,其毕业论文须结合在企业培养时所开展的科研项目撰写,要求所参与的科研项目可接收研究生联合培养时间基本在2年以上。
一、申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申请条件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申请人应当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如下: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 (见成就标准说明 1)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 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 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 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标准说明2);著名工业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3)。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4)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7.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9.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 副教授的。 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1.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2.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8)。 13.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9)首席指挥和声部 演奏员。 14.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0)或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1)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5.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2)、著名电影、电视、 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6.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7)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7.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8)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18.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 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 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1)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 :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优秀青年人才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 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六)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
一、申报对象 符合规定的人才准入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非莞户籍人员。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二、申请条件 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二)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四)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五)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六)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七)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八)企业自评人才。由各园区、镇(街道)制定辖区企业自评人才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其员工提出入户申请。企业推荐的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1年。经当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该员工可以申请人才入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作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废。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其员工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才入户申请: (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2)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5)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6)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7)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8)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9)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