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引荐落户企业的镇村、企业、社会组织、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或个人等。
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
(一)申报对象 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项目,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此外,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项目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申报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3.2015年1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项目未申报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5.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市外的国内A股优质上市企业、大企业集团、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本市设置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对以下分别给予奖励: 1.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年度以股权出资进行增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 2.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
我市设立或增资扩产的外资项目2020年实际利用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获得省财政奖励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新项目和增资项目)的企业。
对我市新签或增资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园区平台开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仓储物流、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我市增资扩产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园区平台开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仓储物流、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2020年实际外资(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500万美元及以上。
一、申报对象 支持既懂科技创新又懂市场运营的科技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东莞创办企业或与东莞相关单位合作共同设立项目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设定依据 《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东科〔2022〕9号) 三、申报条件 2022年东莞市科技人才创业计划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历,或曾在行业领军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市场规则,有较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2.申请人为企业主要创始人并担任高层职务,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得低于20%的企业股份,投入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申请人应招募组建一支具有良好合作基础、分工明确的创业团队,团队成员应为企业核心人员并全职在创业企业工作。 (二)企业条件 1.创业企业在东莞市注册成立或迁入东莞市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尚未成立企业或创业企业注册地不在东莞的申请人,优先推荐到各合作单位对接,并须承诺在入库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按入库申请表填写内容和政策要求在东莞完成企业的工商登记或迁入登记。 3.创业企业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技术水平获得行业认可,技术领域原则上应为我市重点支持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能在短时间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三)优先支持事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经所在合作单位重点推荐,可优先入库培育: 1.初始项目被行业龙头企业收购,且申请人不在原企业担任职务的在莞“二次创业”人才; 2.企业在莞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500万元的; 3.近两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等赛事二等奖以上的。
一、申报对象 “创客广东”大赛获奖落地并获得股权融资的项目单位。 二、项目扶持范围 2021年“创客广东”大赛省50强项目在我市产业化落地,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成功获得股权融资的(以在银行入账时间和金额为准,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不能有关联关系,即股东/法人/高管不能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