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4)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申报单位申请我市新引进重点企业政策支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2018年7月24日后在我市新设或迁入我市,其中工业企业在2018年7月24日后投产(工业企业投产时间,由举行投产仪式、开工仪式等相关的材料来证明;如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则以工业企业首次向税务部门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时间为准)。 2.上述申报单位2020年在我市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包括申报单位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汇算清缴数为准。 3.地产类企业及市内迁移企业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在广州落地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符合广州产业导向且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或在市物流枢纽规划布局的物流枢纽产业园引入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产业项目。
申报单位申请我市新引进重点企业政策支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2018年7月24日后在我市新设或迁入我市,其中工业企业在2018年7月24日后投产(工业企业投产时间,由举行投产仪式、开工仪式等相关的材料来证明;如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则以工业企业首次向税务部门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时间为准)。 2.上述申报单位2020年在我市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包括申报单位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汇算清缴数为准。 3.地产类企业及市内迁移企业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实施建设在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大型现代物流和供应链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交易结算。
对与广州市商务局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国内外企业来穗投资,在2019年组织的推介会、研讨会、行业峰会、产业交流会等招商相关活动。招商相关活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推介会、研讨会、行业峰会、产业交流会等活动由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社会中介机构在2019年主办(产品营销会以及年会、季会、月会等内部会议除外)。 (2)申请补贴的招商活动内容至少包括两个与招商相关议题(专题推介营商环境、专题推介产业、招商洽谈、项目签约等)。 (3)活动举办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4)参加活动嘉宾在50人及以上(其中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占80%以上),参加活动市外企业(注册地在广州市以外)在20家及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新引进企业奖励和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2017年1月1月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且2019年度营业收入达到《广州市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详见《意见》附件1)中重点企业营业收入标准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具体是贸易代理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工业及专业设计服务类企业2019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2019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2)市政府确定支持的企业。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 (六)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发行债券的企业。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发企业等金融科技类主体。 (八)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九)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