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 (2)在本市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当年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并考核合格;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含外地代理机构在绍登记注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址须在绍兴市区范围内。
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相当于中国“两院”院士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院士及外籍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一、目标与重点 1.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是指从2010年开始,用3年时间,引进3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培育高新产业、推动创新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争取有20名以上进入国家、省“千人计划”。 2.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为: (1)在现代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特色农业等优势产业方面,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拥有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科技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在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新兴领域方面,拥有具有市场潜力、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的国际先进技术成果,以及在IT和服务外包等产业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来绍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位2年以上,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科研成果,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4)具有国际研究水平,近5年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过国际科技奖项,掌握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实验技能的重点学科或实验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条件与程序 3.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一般应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备海外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具有特殊专才或为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培养对象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下列第1、2两项和3至6项其中一项所规定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领军人才培育对象原则上应在我市工作的省特级专家、绍兴市高级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省“151”人才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五个一批”文化人才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产生。 3、主持过两个市级以上学术、科研课题的研究,研究方向处于学科发展前沿,或有一项学术和科研成果已在全市推广应用,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得到同行肯定的专家及其率领的团队。 4、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高,主持或为主参加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为主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为主完成的科研项目至少获得1次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专家及其率领的团队。 5、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农业、制造、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有重要发明创造,同行公认专业技术水平省内领先,获得省级部门一等奖1次以上奖励的专家和团队。 6、在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人文社科等领域取得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专家和团队。
省“千人计划”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级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位完成人);市高级专家;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一)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在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或“绍兴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 (三)在各级一类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前十名、省级前六名或市级前三名者; (四)具有高超技能或绝技绝活,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者; (五)在培养技师、高级工等技能型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成绩显著者。
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级课题或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前三位完成人)的人才
一、申报范围 2006年以来我市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及市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的创业项目或创新成果。 二、申报条件 创业项目是指人才自主创办的企业,或正式投产运营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具体要求: 1.创办企业的,要求在市内注册,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2.合作投资的,要求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20%以上,或本人投入企业实际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项目投产的,要求创新项目、发明专利或技术产品已正式投产(或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益,并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对入驻经营户实施减免租金的市区市级以上(含)非国有资产的电商产业基地(市区电商产业基地目录参考附表)及市区非国有资产的大型商场(大型商场权属及运营主体均无国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