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一)经证监会批准、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成都且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成都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二、项目条件 在本市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注册在我市金融产业功能区的境内外公募REITs基金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一、支持对象: 符合会展新经济发展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的我市注册会展企业、智慧场馆、产业园区。 二、项目条件: 对积极推动智慧场馆建设的专业场馆运营方可按智慧场馆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
瞄准国际国内领军企业开展高端招商,对新引进注册的人工智能企业一年内达到成都市确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等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美产业相关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
一、申报对象 1.经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成都市2018、2019年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其中,2020年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复审的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不得享受本次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的奖励支持。 2.享受奖励支持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 二、时间范围 本次申报的奖励资金是对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和例外标准型总部企业)2019年的政策支持,其中“多做贡献奖励”以2019年税收年度为计算依据。其他类奖励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数)期间实际结算票据为计算依据。 三、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引进来”奖励。申报企业须为从成都市域外新引进或新迁入,自注册独立法人(含统计上视同独立法人)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并被认定为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实收资本需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 (2)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及区(市)县其他“引进来”类优惠或奖励政策。
支持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争取天使投资企业投资,对获得天使投资的企业。
一、支持条件 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纳入我市跨境贸易电商统计体系。 二、申报条件 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成都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
一、支持条件 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纳入我市跨境贸易电商统计体系。 二、申报条件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机构公布国内交易额行业排名前20或企业估值10亿美元以上)、综合供应链(商品品类5000个以上且品牌商授权10个以上)、第三方服务商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且累计融资2000万元以上),上述企业将总部或功能性区域中心设立或迁移至成都。
一、支持条件 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纳入我市跨境贸易电商统计体系。 二、申报条件 取得欧盟、美国、日本等重要贸易伙伴国家境外结汇牌照的金融机构,在成都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