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汽车制造业,采矿业,传统实业,现代服务业,电子竞技产业,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化工产业,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军工业,贸易,其他
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1.经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成都市2018、2019年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其中,2020年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复审的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不得享受本次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的奖励支持。
2.享受奖励支持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
二、时间范围
本次申报的奖励资金是对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和例外标准型总部企业)2019年的政策支持,其中“多做贡献奖励”以2019年税收年度为计算依据。其他类奖励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数)期间实际结算票据为计算依据。
三、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引进来”奖励。申报企业须为从成都市域外新引进或新迁入,自注册独立法人(含统计上视同独立法人)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并被认定为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实收资本需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
(2)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及区(市)县其他“引进来”类优惠或奖励政策。
扶持标准
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一年内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可申请享受“引进来”奖励。入驻成都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现年度起,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和租用办公用房情况,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未按产业定位入驻成都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的减半奖励。
开办支持。新引进注册的民营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亿—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1%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30%;实收资本5亿—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1.5%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40%;实收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2%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50%。新引进注册的国有独资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亿—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0.3%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实收资本5亿—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0.6%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实收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