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返乡入乡人员。 二、政策内容 返乡入乡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对其经营主体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房租费、场地租赁费,给予一定标准的返乡入乡创业运行补贴。
一、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二、政策内容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一、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以后)。 二、政策内容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工商登记后6个月内在所创办企业(实体)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在申请补贴当月有连续6个月以上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缴纳记录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一、适用对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 二、政策内容 (一)2018年5月18日(含)后至2021年9月10日(不含)前,到枣庄市企业(枣庄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择业期内(毕业3年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与就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大学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毕业后来枣首次自主创办企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给予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所创办企业须依法注册、守法正常经营,个人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二)2021年9月10日(含)之后,到枣庄市企业(枣庄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作的45周岁及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周岁及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择业期(毕业3年)内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与就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大学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毕业后来枣首次自主创办企业的45周岁及以下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给予大学毕业生创业补贴。所创办企业须依法注册、守法正常经营,个人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就业的全日制本硕博大学毕业生,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就业创业补贴。
(一)企业博士(后)生活补助 1.在站(基地)博士后享受就业补贴条件: ①自2020年2月24日起进入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基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站时间为准),申报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截至2022年8月31日在站(基地)时间满1年;申报时,已满2年的,可同时申请享受2年的就业补贴。 ②与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三方协议,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 ③在站(基地)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在站(基地)博士后享受购房补助条件: ①自2020年2月24日起进入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基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站时间为准),申报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 ②与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三方协议,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 ③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在枣庄购买的首套住房且已缴纳契税,且购房之日前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枣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④购房时间须在2021年9月10日(含)之后,且购房时间不得早于三方协议签订时间; ⑤所购住房须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二手住宅,应为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单独所有,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婚的,产权可为家庭成员共有。夫妻双方均符合发放条件的,可分别享受,但合计享受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基地)后留枣企业工作的,按照《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办法(试行)》(枣人社发〔2018〕38号)、《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办法》(枣人社发〔2021〕10号)规定的标准、条件及申报程序,享受企业博士人才就业创业、购房补助政策。 (二)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博士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博士申请生活补助条件: 1.自2019年7月1日起,签订合同时35周岁以下; 2.在枣庄缴纳社保、全职在枣工作; 3.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申报时已全职在岗工作满1年(自签订合同时间至2022年8月31日);申报时,已满2年或3年的,可同时申请享受2年或3年的生活补助。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基地)后留枣(不含企业)工作的,按照上述条件享受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博士生活补助。
一、申报主体条件 申请举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竞赛主办单位为企业的,其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00人; (三)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六)能够组织提供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检验手段。 二、竞赛职业(工种)范围 所申报的竞赛赛项(工种)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赛项(工种),在我市各行业、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设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围绕我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以及重点领域需要的职业(工种),能对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有关工种,经过申报单位充分论证、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联合办赛的需经联合单位共同论证),可酌情申报。
对枣庄市突出贡献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获得枣庄英才称号的人才。
按照《枣庄市柔性引才绩效评估办法》完成绩效评估后,被评定为“合格”、“优秀”等次的柔性引才项目。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各类院校)以及中央、省属驻枣有关单位从事、学习相关职业(工种)的人员均可参赛,参赛选手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每个项目设企业组和院校组,企业组参赛人员为企业正式在岗职工,院校组为技工院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正式、实习教师或学习相关专业的在籍学生。每名选手限报1名指导教师。近4年内在往届市级和上一级技能大赛中已获一等奖的选手,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本次比赛。在同一竞赛项目(工种)中,参赛选手不得同时兼任指导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