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的有关县区。 2.在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工作中起重要中介作用的第三方法人单位及个人。 3.县区 (1)县区为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工作的主体,应结合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十大千亿产业发展要求,突出产业导向战略布局,负责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引进工作的协调、项目论证、条件建设、组织实施、配套服务等具体工作,并积极向市政府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2)被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应为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国家级院所、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2017年(含)以后在我市新建的分校(院)、分所等。 (3)被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应具有较强的科研、教学能力,有稳定的研发、教学团队,有固定的科研、教学场所,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一般应由所依托的高校院所派出。 4.起重要中介作用的第三方法人单位及个人 (1)第三方法人单位是指与被引进单位无关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招商工作的人员以及被引进单位或建设投资方的员工。 (2)合作开展科技招商工作的,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申报。
一、支持范围 2019年以来我市引进培育的大数据、云计算、软件和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先进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方面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第一类:对新引进企业和本地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 (二)第二类:对引进企业和本地企业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所申请资金需要企业专款专用。
在济南所创(领)办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创业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人才。 申报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主要精力用于所创办企业 的生产、经营、科研及管理活动; 2、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30%; 3、创业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创办企业或 个人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潜力和预期效益较大。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
(一)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内经营有序,无诚信不良记录。
一、奖励对象 在济南市已完成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认定标准 (一)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奖励年度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准。奖励年度,指本细则执行期内,自当年 10 月 1 日起至次年 9 月 30 日。 (二)对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济南)等官方诚信信息平台“失信惩戒(失信信息)”名单的企业,在影响期内不得享受政策奖励。 (三)根据“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山东省重大外资项目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当年新引进达到50家、100家、300家中小微物流企业入园发展的物流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的。
一、支持对象 驻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推动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以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 2 年,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或全日制在校学生投资参股的股权比例不低于20%;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区分企业组和创客组参赛报名,历届“创客中国”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过三等奖以上(含)项目不得参加本届赛事。 (一)企业组 1.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2.参赛项目已进入市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4.无不良记录。 (二)创客组 1.遵纪守法的个人或团队; 2.参赛项目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团队核心成员,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无知识产权纠纷; 3.企业创新项目不得参加创客组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