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 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第1名,辽宁省优秀专家,省部级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第1名,省级、副省级市医学会、预防医学会、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口腔医学会、药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继承指导老师,省级名中医。 3.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第6名及以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5名和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人员,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和省部级、副省级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医学重点专科(学科)、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4.省、副省级市文化名家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省级常设性理论、新闻出版、文艺等奖项一等奖获得者及获奖作品第一主创,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部文化产业创业创意重点人才库人才。 5.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办)人,省级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具备国家级教练员资质、担任主管教练以上职务期间培养出洲际及以上赛事冠军的教练员。 6.中国200强企业总部担任相当于副总以上级别的经营管理人才,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副总经理、大洲级区域总裁、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获得国家级荣誉的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国家级金融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家级重大金融政策规划主要起草人,主持国家级重点金融工程项目的金融专家,全国30强文化企业提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国家动漫政府奖”获奖作品的导演、编剧。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获得者。 8.经评估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其中引进的高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第6名及以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5名和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人员,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和省部级、副省级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医学重点专科(学科)、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1、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海外大学、研发机构、知名企业有研发和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项目符合智能科技、洁净能源、生命科学、海洋科技、数字文创等大连高新区确定的重点领域要求。 3、在国内外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产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4、成立公司后,申报人须为项目(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核心人员,为企业最大自然股东。
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且申请之日距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 3.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在单位所在地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视同一个地区)没有产权住房(含公寓); 5.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发放补贴意见。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和团队核心成员、大连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获奖企业和团队核心成员、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创办人、副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人才、获得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荣誉的人才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 (二)创业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在连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企业成立至今一直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 (五)在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经营业绩良好且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不受注册时间限制)。
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以下奖项。
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是指在我市重点高校、科研机构中,围绕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领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组织完成重大科技任务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附件7)确定的发展方向; (二)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四)具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经历; (五)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或EI论文5篇; 2、获得PCT专利申请2项或发明专利授权3项(前2名); 3、省级以上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
1.所称外国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长期在连工作服务、我市重点发展领域急需紧缺、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相关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外籍华裔人才。 2.所称项目,是指每年定期组织遴选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来连创新创业资助项目。 3.外国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具有外国国籍,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以申报截止期年龄为准),特别优秀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其工作岗位的,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四)引进后能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39计在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所从事的工作应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所实施项目应属我市重点产业领域; (五)申报时已到岗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项目实施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目标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优先支持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外国高层次人才; (八)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外国高层次人才。 4.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三)有具体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能配备专业的中方技术团队配合外国专家开展研发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对所申报的项目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 (五)申报单位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出资比例须达到51%(含)以上。 5.项目主要扶持领域: (一)人工智能以及与其相关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未来型产业; (二)精细化工、先进装备制造、船舶和海洋工程、清洁能源、生命健康、现代农业等先导型产业; (三)集成电路、新材料、交通装备、节能环保、文化与科技融合、现代服务业等其他重点产业领域。
1.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连分支机构、大型跨国企业在连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2.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3.所称柔性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才国籍、户籍、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形式,以契约方式与高层次人才进行合作。
新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几个具体问题》施行后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榜单的;新荣获“全国/辽宁省/大连市优秀企业家”称号,是指《几个具体问题》施行后所荣获的有关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