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
B类:领军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一流学科学科带头人、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负责人,二级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申报主体:依法在徐州市市区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2年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协会、机构。
一、奖励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引荐人是指为常州市创新项目(包括以商引商项目和创业类人才项目)落地,提供市外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组织和企业。 二、奖励条件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包括高端装备、绿色精品钢、汽车及核心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以石墨烯和碳纤维材料为代表)、新能源(以太阳能光伏为代表)、新型电力装备、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及新型医疗器械、新型纺织服装等我市明确的“253”十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2. 总部经济项目,包括符合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商发〔2020〕318号)要求的由市发改委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和由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 3. 三新经济项目,工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服务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农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在开工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投产转化成为规上企业,且工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农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不包括房地产业、政府融资平台)。 4. 创业类人才项目,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含顶尖人才项目)。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机构、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及其他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管部门上年度检查合格; (二)3年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三)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四)按市财政局、金融办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财务、业务报表等资料。
一、申报对象 已被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基地(不含市级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市级大学生创业苗圃),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二、申报条件 1.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基本资质。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运营2年以上(含),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2)机构场所。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配套基础设施。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作为孵化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用于孵化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近2年实际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70%。 (3)导师配备。聘用创业指导师不少于2人,其中专职不少于1人。创业指导师需执省人社厅确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发的创业指导师技能等级证书。 (4)孵化成效。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30家,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比不低于1:4,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由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6以上的,可用于孵化面积可适当放宽至5000平方米。 2.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 (1)基本资质。以孵化扶持大学生创业为主营业务,运营2年以上(含),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2)机构场所。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配套基础设施。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作为孵化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用于孵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近2年实际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70%。 (3)导师配备。聘用创业指导师不少于2人,其中专职不少于1人。创业指导师需执省人社厅确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发的创业指导师技能等级证书。 (4)孵化成效。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30家,其中大学生创业实体占比不低于50%,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比不低于1:4,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 3.省级创业培训(实训)示范基地 (1)基本资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培训(实训)为主营业务,运营2年以上(含),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培训(实训)基地。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2)机构场所。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配套基础设施。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作为培训(实训)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师资配备。执国家或省级人社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培训讲师不少于4人,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执省人社厅确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发的创业指导师技能等级证书的专兼职创业指导师不少于1人。 (4)培训(实训)成效。近2年,基地年培训(实训)规模不少于800人,年均创业培训(实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实训)后1年内创业实践率达10%以上。
1.项目申报人应为毕业5年内国内高校毕业生、国(境)外大学毕业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校生。 其中,毕业5年内指《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含)后。 国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等教育部认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国(境)外大学毕业生指取得国(境)外本科(含)及以上学历,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毕业生。 2.申报项目3年内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登记注册。项目申报人为项目合法拥有者,登记注册至申报年度上年末实际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且出资比例或所占股权不得低于30%。 其中,项目3年内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 合法拥有者,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项目须无知识产权纠纷,非国家禁止、限制类,申报人及项目所属主体同意在公共媒体公开项目有关信息。 4.项目具有原创性、可行性,符合所在地区产业规划发展导向,商业发展前景良好,潜在经济或社会效益较高等特点。 5.项目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合法用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6.项目所属主体为民办非企业的,申报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7.以下情形不在申报范围:①项目已被认定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含创意类项目);②项目所属主体为加盟商、企业分支机构;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过变更;④申报人曾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申报资格;⑤已被认定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含创意类项目)的申报人不可再次申报。 8.项目须在项目所属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如项目所属主体分布在多个地区,须向总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不得跨地区申报。 9.仅申报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其登记注册时间可酌情放宽至5年内,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除实际出资额和缴纳社会保险不作限制外,其余条件相同。
一、申报对象 在常州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科技园、农业产业园、电商产业园、小企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创业基地。优先考虑面向返乡农民工或农民等特定群体的创业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具有创业孵化或企业管理服务的相应专业资质,可合法开展创业孵化业务。基地运营时间在申报当年6月底前满2年以上。 常州市范围内由同一家管理服务机构运营的2个及以上基地,视作一个基地进行申报认定,一般由基地总部所在地申报,数据以申报所在地的基地情况为准。 (二)场地设施。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应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完备,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2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基地应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能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网络等公用配套服务。其中: 1.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2.大学生创业载体: (1)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2)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大学生创业苗圃: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三)孵化成效。在孵创业实体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基地内,在孵创业项目的创业实践和预孵化场地在本基地内且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在孵实体创业带动就业率平均达到1:3以上,且合法经营、用工规范。 1.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实体数不少于30家,当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5家。 鼓励培育面向返乡农民工或农民等特定群体的创业基地: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创业实体数不少于20家,当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家。 2.大学生创业载体: (1)大学生创业园: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实体数不少于30家,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12家;当年新入驻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3家。 (2)大学生微型创业园: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实体数不少于15家,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10家;当年新入驻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2家。 (3)大学生创业苗圃:申报当年6月末在孵创业项目数不少于15个,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不少于12个。 (四)管理服务。基地应配备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能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事务代理、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申请扶持资金。 综合评估对照评估标准,围绕机构场所、运营管理、创业服务、孵化成效、工作创新等项目进行打分。
一、申报对象 在常州注册落户的“龙城英才计划”第十一至十八批领军人才创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创业企业拥有领先的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广阔的产业发展前景。 2.领军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5年以上(博士学位的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 3.领军人才应为创业企业高管(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4.领军人才本人在创业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自然人直接出资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且领军人才本人已实缴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领军人才在创业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领军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乘以持股公司在申报创业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领军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乘以持股公司在申报创业企业的股权占比)。 5.创业企业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未满18个月。 6.领军人才来常时间不超过24个月。 7.创业企业应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