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选培养范围和方式 (一)遴选培养范围:在农村一线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且应用技能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群众认可度较高,具有带动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能力的技术骨干或行家里手,如农业职业技术能手、种养大户、乡土专家、民间艺术家等,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放宽至65周岁。 (二)遴选培养数量:2021年计划遴选20名优秀乡土人才作为第一批培养对象。 (三)推荐方式及名额:县(区)推荐40名优秀乡土人才候选人,其中惠城区5名、惠阳区5名、博罗县9名、惠东县9名、龙门县9名、大亚湾区1名、仲恺高新区2名。 (四)培养周期:优秀乡土人才每两年遴选培养一次。 二、遴选培养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端正,无违法犯罪,无重大责任事故,未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具有吃苦奉献精神,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带领农民普及农村实用技术、提高科技种植、养殖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辐射带动能力突出,能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农业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引进、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涉农行业的生产、加工、储运、经营以及农产品电商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热心帮助当地农民,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取得涉农方面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技工证书、乡村工匠或农民技术员证书的其中一项。 (五)创办的涉农企业或合作社曾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名牌农产品或曾获得市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奖(含市级),带动致富能力受到当地群众认可。 (六)推动民间艺术发展的非遗传承人,在乡村文化和旅游领域能够带动农民致富,得到群众认可。 (七)在乡村振兴中曾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一、引进对象、单位 引进对象为2019至2022年毕业于“双一流”高校、部分国(境)外知名高校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引进后安排在市直机关、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具体引进职位见附件1)。 二、引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毕业于“双一流”高校、部分国(境)外知名高校(具体毕业院校范围见附件2)。其中,“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生所学学科必须是该校“一流学科”。 4.国内普通高等院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者须于2021年9月30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院校毕业生还须于2021年9月30日以前取得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 5.具有与岗位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6.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92年9月30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32周岁(1988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7.报名人员是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的,需承诺在确定考察对象前取得所在单位同意证明,若正式引进后需放弃原有身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情况不纳入引进范围: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引进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近两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一、申报主体: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 2.扣缴义务人有前款行为或记录,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因而符合上述身份条件规定的,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述身份条件规定的,自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2.在惠州市工作,且申请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申请人在惠州工作的天数,包括申请人在惠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惠州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请人在惠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惠州的工作天数。 3.在惠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包括人才项目入选者和团队项目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中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指国家各部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施的人才计划,省重大人才工程指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广东特支计划”、“珠江人才计划”。 2.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自贸办、市政府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在本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6.本市高等院校、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三)境外紧缺人才资格认定条件 应符合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惠州市重点产业境外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附件1-1)的标准要求。
加大制造业研发人才、产业发展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培育力度。
1.博士津贴申报对象:在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有行政事业编制,且在惠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博士后、博士人才。在机关、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发放范围。 2.住房补贴申报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有行政事业编制,且落户惠州的新引进博士、博士后、正高职称人才。机关、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新引进的非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发放范围。
2016年8月以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同意申报并获得高级职称(含正高级、副高级)尚未领取本项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项目内容应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费预算应科学合理,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技术、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调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在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2、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 3、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二、申报单位 1、须为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 2、已与金融机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可提供良好双创服务人才培养的基础和条件。 二、实施内容 1、面向高年级在校学生,开设“双创管理服务”人才培养课程不少于 8 门,课时不少于 100 学时; 2、培养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具备双创管理服务专业知识,能够为创新创业提供支撑的高素质人才不少于 50 名,其中理工科专业学生不少于 25 人。
一、考核要求 1.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对接项目,试点期间派出不少于20名企业科技特派员。 2.对接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主要发展方向,对接项目的研究领域主要涉及电子信息、石化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 3.具有扎实的相关技术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愿意到用人单位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的科研工作者,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人事工资关系在派出单位的在职科研人员、博士后、全日制在读博士。 4.企业科技特派员须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工作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开展自主验收后出具鉴证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出具验收报告。试点周期为2年,特派员可根据自身工作任务、用人单位需求及用人单位生产实际,灵活掌握服务时间,原则上,每位特派员累计派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5.经费按照“包干制”原则,由派出单位统筹用于企业科技特派员相关开支。 二、申报单位 由我市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申报。
在惠州市注册的企业。
在惠州市注册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