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肇庆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奖励。
对在肇庆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给予奖励。
对在肇庆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给予奖励。
申报企业必须在肇庆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原则上满足年度缴税额不少于应税销售收入5%的条件。
1. 在肇庆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 项目实施地在肇庆市境内,属于 2014 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项目,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7〕87 号)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及海上风电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以及肇庆市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项目。 3. 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且已形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0%以上的固定资产。
将小额创业贷款的申请对象范围扩大到港澳在肇创业人员。
(一)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拥有一定可自主支配的面积。其中纳入“1+9”建设体系的孵化平台载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山区县可放宽至不小于1000平方米),纳入“N”建设体系的孵化平台载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山区县可放宽至不小于800平方米);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对物业拥有5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三)入驻“1+9”孵化平台载体的港澳创业项目(项目团队成员至少包含一名港澳居民或港澳高校毕业生)不少于15个或占比率不低于15%(山区县可放宽至不少于9个或占比率不低于9%),每年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山区县可放宽至不少于130人);入驻“N”孵化平台载体的港澳创业项目不少于5个或占比率不低于5%,每年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入孵创业实体办公面积占孵化基地总面积60%以上,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入孵创业实体的需求。 (四)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孵化场所内服务机构类型丰富、层次多样,可提供工商、税务、住房、社保、人才等“一站式”公共服务,积极协助入孵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就业创业等各类优惠政策。 (五)有专门从事对接港澳青年事务的商业协会或专业化的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日常孵化基地管理,能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事业务代理以及政策对接、项目展示对接、项目融资等服务。 (六)每年组织开展或参与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大赛、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经济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七)积极对接港澳社会团体、港澳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与港澳孵化平台载体、创投资本的合作交流,建立粤港澳创业服务资源对接渠道,打造集成创业政策和服务资源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入孵创业实体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1.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 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1. 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 有具体经营项目; 3. 已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 4.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一、补贴条件:1. 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下乡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离开我市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人员。 2. 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三、补贴期限: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