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某一行业领域针对引进培养各类人才而策划的人才工程或项目进行竞争性扶持。 申报项目必须是由市直单位、县(市、区)委组织部、产业园区、企业、协会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但已有一定基础,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开展培育的工程,具有实效性、创新型和示范性,申报实施单位有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 新增申报项目必须是紧扣当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引领作用,有利于加快推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精准扶贫、创建文明城市的项目。 以往入选“扬帆计划”“起航计划”且实施成效较好的人才工程项目,可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扩容提质、整合提升后进行再申报。
(1)2018年8月29日后通过招录、选调、交流任职、招聘的方式进入本市非企业类单位(不含经营性社会组织、中央和省驻清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是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正、副高职称的需具有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人社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报市人社局认定。 (3)申报人从进入我市非企业类单位工作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与我市企业签订连续5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学历证和学位证双证齐备)。
1、在我市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2、经市政府核准认定的清远市总部企业。
一、受理范围 本次资助受理范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发生并符合本次组织申报资助类型的专利项目。 二、申报条件 本地户籍人员和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参加专利代理资格考试,通过专利代理资格考试。
(1)2018年8月29日起,由我市中等、高等职业(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市属企业新招用的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高级工、技师需具有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3)申报人从进入我市中等、高等职业(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市属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1)在我市已通过上级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 (2)在站工作工作满一年以上; (3)年度考核合格。
申报专技人才乡镇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在2018年8月29日后进入我市乡镇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至申报日时间满一年; (3)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 (4)在清缴纳满一年的社保凭证原件。
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含各驻清高校)在校学生给予补助。
评选对象为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在法定劳动年龄的在职高技能人才,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且每年在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二)获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并在市级以上考核中达到优秀标准。 (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工作岗位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者。 (四)在技术创新、技术专利上,研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五)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使用中,掌握核心技术,排除重大技术障碍或重大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有显著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