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驻地点 珠海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香洲区吉大景园路10号3楼) 二、企业(机构)入驻数量 主营业务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医护服务领域各1家,养老服务领域2家(具体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共5家。 三、企业(机构)入驻条件 申请入驻珠海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相关的企业(机构)。 (二)具备开展家政服务所需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其中用于实施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实训)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10人以上。 (四)具备较强的家政服务培训能力,专(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教师(以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为准)有从事相关职业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达到技师或同等水平师资不少于1人。 (五)企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 (六)有健全的业务支撑管理系统。 (七)近2年企业(机构)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优先入驻。 四、企业(机构)入驻要求 基地以提高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素质为目的,建设集“统筹调度、示范培训、标准研发、交流展示、品牌创建、创业孵化”于一体的线下服务平台。入驻企业(机构)需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一)服从基地的统一管理,配合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配合基地开展家政服务中高端示范引领培训项目、培训课程标准研发;就本专业领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三)积极吸纳就业,每年为在基地参加家政服务培训的劳动力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为基地推动共建家政服务人才培养联盟等工作提供支持。 (四)积极参与家政服务技能人才评价标准、考试大纲的研发工作,推动建立服务标准、诚信标准、教育标准,发挥自身优势引进先进经验,为基地树立区域家政服务发展标准和标杆提供支持。 (五)根据自身优势提供品牌交流展示,每年举办资源对接或交流推介活动不少于2场。 (六)积极参与我市“南粤家政”基层服务站建设。
(一)新落户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上市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符合《办法》产业要求,可在落户注册之日起的一年(12个月)内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认定总部企业。 1.现代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互联网、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建筑业。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4.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商贸服务、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5.现代农业、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和通航作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现代农业类纳税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6.本办法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总额是指公历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入库税款(含免抵调库),但不包括消费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收、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计算范围与纳税总额计算范围相同。
对于被认定进驻珠海会展产业孵化基地的会展企业。
(一)原则上为在珠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的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和珠海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三)申报的会议、展览项目应按要求进行自愿备案; (四)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1.在珠海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近5年来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申报企业属于装备制造业企业,或企业的申报项目属于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根据企业统计行业代码、市统计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库确认) 3.项目实施地在珠海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项目,符合省、市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的方向,主要包括:工作母机制造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高端海洋工程及海上风电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智能通信设备、智能电网设备、高端打印设备等装备制造业。 4.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资产投资。 5.项目已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且固定投资已投资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 备注: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企业因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税款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总额,应按照剔除税款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并相应核算奖补资金。 6.项目备案证符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19〕3号)要求。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申报主体 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是指从事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经济项目。产业类别由企业填报,各区进行审核。 三、项目要求 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珠海市工商注册且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的企业;在珠海市民政登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在珠海市开展研究、教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系统(整机)或终端企业;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银行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本专项资金时在珠海登记注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申请第六条“支持生产制造项目落户和增资奖励”和申请第十条“支持重大战略项目引进”的除外),经营运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还应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或为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一)原则上为在珠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的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和珠海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三)申报的会议、展览项目应按要求进行自愿备案; (四)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留学人员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对象为在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基地中租用办公场地的留学人员企业; 注: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基地共7个,包括:高新区清华科技园(珠海)、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南方软件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民营科技园、大洲科技园、高盛科技园)、哈工大新经济资源开发港;香洲区金地动力港、南屏科技广场;广东珠海旅欧留学人员创业园(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 2.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就读并已获得国外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一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3.留学人员在企业的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 4.申报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具有较高科技水平。 (二)申报要求 1.企业具有与申报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年; 3.留学人员所持股份的注册资金必须实缴到帐; 4.同一留学人员在珠海创办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一、适用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珠海市工商注册且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的企业;在珠海市民政登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在珠海市开展研究、教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系统(整机)或终端企业;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银行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本专项资金时在珠海登记注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申请第六条“支持生产制造项目落户和增资奖励”和申请第十条“支持重大战略项目引进”的除外),经营运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还应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或为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二、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证券交易所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发行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 2.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环节领军企业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近3年发布的名单为准。 3.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是指近3年入选国家、广东省或珠海市政府部门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集成电路企业。 4.在我市设立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母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公司(子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具体按照《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珠府办函〔2018〕308 号文件)执行。 5.对我市原有企业申请上述同等额度奖励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