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军工业,贸易,其他,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一)新落户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上市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符合《办法》产业要求,可在落户注册之日起的一年(12个月)内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认定总部企业。
1.现代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互联网、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建筑业。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4.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商贸服务、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5.现代农业、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和通航作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现代农业类纳税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6.本办法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总额是指公历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入库税款(含免抵调库),但不包括消费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收、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计算范围与纳税总额计算范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