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国际知名展会企业、组织机构总部落户珠海补助

来源: 珠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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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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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传统服务业
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为在珠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的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和珠海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三)申报的会议、展览项目应按要求进行自愿备案; (四)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扶持标准
对国际知名会展企业、组织机构在珠海设立区域总部、华南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并从事会展业务,举办具体展会项目(单个年度内运营展览总面积达20000平方米或会议达2场),年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在珠工作人员10人(含)以上的,经认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落户补助。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提交会展资金申报资料,由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受理并初审。主要包括: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备案表; 3.须经批准的会展项目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主办或承办单位委托申报单位申请会展资金的函; 6.展览(会议)项目需提供展后总结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宣传广告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展商列表、会刊等材料; 7.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后总结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职务、单位、国别、城市等)等材料,国际会议还需提供境外及港澳参会人员证明材料(含护照个人页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国内会议还需提供住宿证明(住宿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分房表)等材料; 8.培训项目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培训通知、培训现场照片、讲师授课费、交通住宿费的支出凭证、讲师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9.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市场开拓项目需提供相关展品运输、特装、公共摊位、宣传广告、场地租赁、仪器设备租赁等费用的合同和支出凭证等。 10.展位销售合同、经场馆核实的观众数量证明、专业论坛活动资料、近三年展览所获得国家及省市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证明等引进品牌展览、成长型展览、重点展览、国际品牌展览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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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wj.zhuhai.gov.cn/zwgk/zcfgjjd/content/post_2652733.html